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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水、渗水无法找到具体责任人的,相邻各方均应承担责任

2016-08-11王海骥

中国建筑防水·悦居 2016年7期

王海骥

基本案情

靳某于2011年在南京栖霞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于2012年入住。2013年2月1日,靳某关闭水电煤气回老家过春节。2013年2月10日,小区物业电话告知靳某家中出水,当天靳某就赶回南京家中,发现家中所有物品全浸泡在水中。靳某当即通知物业见证并报警。经查,导致家中进水的原因是主下水管道堵塞。因家中装修及物品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靳某要求物业处理。物业多次与同一单元各户协调处理办法,均无果。靳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单元上下层邻居共同赔偿其损失6万元。

法院审判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黄某辩称,原告家下水管不是第一次堵塞了,下水管堵塞与原告本人使用也有关。被告谭某辩称,原告不在家才造成这么大的损失,原告应自行承担70%~80%的责任。被告李某辩称,春节期间我不在家中,原告家中淹水与我无关。被告范某某辩称,下水道掏出很多生活垃圾,这和原告家的生活习惯有关系。被告宋某辩称,我家房子是毛坏房,没有装修也未入住,原告家淹水与我家无关。

法院查明,原、被告系同一单元上、下层邻居关系。导致原告家中进水的原因是主下水管道堵塞,生活用水从原告家马桶溢出。主下水管道堵塞点为六楼与五楼之间。经鉴定估评,原告家中物品及装修损失共计16047元。另查明,被告宋某家的房屋系毛坏房,没有装修也未入住。

法院认为,在日常生活中,作为小区住户相邻各方,应当本着团结互助、方便生活、公平合理之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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