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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廉价兼职状况分析研究

2016-08-11芮慧华赵欢君谢念超

人力资源管理 2016年6期
关键词:廉价大学生

芮慧华 赵欢君 谢念超

摘要:本研究基于嘉兴地区736位大学生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侧重兼职报酬,对大学生廉价兼职状况进行分析,探究其影响因素,寻找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 兼职报酬 廉价

近年来,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其中大学生作为一部分重要的社会资源也在一定程度上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用人单位并没有给这些大学生应有的劳动报酬。大学生廉价兼职就是指大学生在不脱离学业的情况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付出有偿劳动而获取低于当地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的行为。2007年3月28日,广州新快报的“麦当劳肯德基涉嫌违规用工”系列报道曝光麦当劳、肯德基等快餐店在用工方面涉嫌违反中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工资水平远远低于政府规定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12年,有媒体曝光富士康的兼职大学生每周工作60小时;2013年北京市的最低小时工资己经调整到15.2元,但是北京市多家肯德基店只付给大学生11块钱左右的工资。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国家强制性的最低标准无处着力,用人单位常常以节约人力成本为雇佣目的,将兼职费用标准一降再降,而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对劳务报酬最低标准的不设限,无疑也助长了这种风气,使兼职大学生真正沦为“廉价劳动力”。

一、大学生廉价兼职基本状况

1.大学生兼职调查样本情况

本研究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嘉兴地区五所高校的大学生进行实地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共发出问卷800份,其中有效问卷数为736份。在被调查的大学生中男生占46.66%,女生占53.34%。此外,调查中大二学生占总人数的42.71%,大一、大三、大四分别是29.82%、21.84%、5.63%。问卷从学生角度出发,通过从社会、学校、自身等方面设定问题,以准确的了解大学生廉价兼职的现象。

2.大学生兼职报酬情况分析

(1)大学生兼职报酬水平普遍偏低。如表1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兼职报酬水平处于6-10元/小时的占总样本的41.65%,6元/小时以下的占18.94%,而18元/小时及以上的仅占4.71%,根据统计学的相关知识计算可得:劳动报酬的平均值`x=9.8元/小时,样本标准差Sx=4.39。由此可见,低于当地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比重占60.59%,这说明大学生兼职报酬水平普遍偏低,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有关成本,并没有给予大学生应有的劳动报酬。

(2)大学生兼职劳动时间较长。根据调查数据统计显示,有58.72%的大学生平均每日的兼职时间在4-8小时,有14.96%的大学生平均每日的兼职时间在8小时及以上,只有26.32%的大学生平均每日工作的时间低于4小时,可见,大学生兼职的时间已经远远超出我国法律规定的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的规定,其以较长的劳动时间获取一定劳动报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劳动兼职报酬,从而造成廉价兼职。

二、大学生廉价兼职影响因素分析

1.法律的保障程度影响廉价兼职

尽管《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但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兼职报酬水平普遍偏低,其中低于当地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比重占60.59%,大学生兼职的时间已经远远超出我国法律规定的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的规定。此外,另一项调查数据显示,约有39.34%的大学生偶尔会遇到拖欠工资;而3.88%的大学生所经历的兼职工作经常有拖欠工资的情况。可见法律的保障程度偏低,影响大学生兼职报酬权益。

2.大学生兼职类型影响廉价兼职

通过对大学生兼职类型的调查与分析,发现其中有50.69%的大学生从事促销,发传单这样的兼职类型,有16.62%的大学生从事家教,仅有1.96%的大学生从事有关技术类的兼职类型。说明大学生从事工作内容简单的兼职类型比较多,而对于从事那些需要一定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工作较少,从侧面我们也可以看出大学生兼职的内容与形式的种类不多,较为单一化。

另一方面,将大学生所从事兼职的类型与其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发现获取劳动报酬为6元每小时以下时,大学生从事的兼职类型中,从事促销员、派单员的占51.39%,从事餐饮服务的占20.83%,而从事家教、技术类的分别仅占5.56%,4.17%;获取劳动报酬为6元每小时到10元每小时之间中,从事促销员、派单员的占52.28%,从事餐饮服务的占28.43%,而从事家教、技术类的分别仅占4.06%,0.51%。发现工作内容与形式越简单,其所获取的劳动报酬越低,所以大学生兼职的内容影响其所获取的劳动报酬,兼职类型单一化是影响廉价兼职的因素之一。

三、结论

1.大学生劳动报酬权益的法律保障程度偏低

在我国的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针对大学生兼职报酬的相关条文规定,对这一特殊群体缺少相关法律保护,可见法律的保障程度偏低。尽管有关法律中建立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但执行难度大,形同虚设。另一方面,还出现用人单位这种忽视工作类别、工作内容给予大学生同等的劳动报酬的行为,正是规避政府制定的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约束,这是对大学生兼职报酬权益的严重侵害。

2.大学生兼职类型单一化

从调查结果得知大学生从事的兼职工作主要是一些知识、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工作类别,比较单一化。原因一是兼职信息不畅通,兼职信息获取的来源有限,使得专业知识丰富、专业技能强的大学生无法找到知识、技术含量较高的兼职;二是大学生自身能力欠缺,使得可供选择的兼职工作类别不多。

四、建议

1.从社会层面增强法律保障程度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大学生劳动报酬权益。政府借鉴外国法对大学生兼职的保护,专门适用于兼职大学生的劳动群体,将大学生兼职行为归入劳动法的范畴,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等方面进行保障。

(2)健全法律监督体系。健全法律监督体系,将法律的有关规定落实到实处,让在校大学生的兼职报酬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让用人单位有机可乘,从而进一步规范兼职市场。

2.从学校层面改善大学生兼职类型

(1)从内部增设勤工助学岗位。学校应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从内部开发更多的,特别是开发和学生专业相关的岗位,激发学生专业学习应用的积极性。

(2)从外部拓展兼职渠道。学校应积极地应加强校企联合,开发校外勤工俭学岗位,利用企业专业技术培训的优势,深化合作,探索联合培养的新模式,尽量满足学生对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和质量两方面的需求,有助于解决大学生兼职工作单一化。

3.从自身层面健全各方面素质

(1)应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加强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这样既有助于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与违法行为作斗争,又有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不正当的行为,从而起到进一步改善兼职市场的作用。

(2)改变盲目兼职模式,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加强自身拥有的专业知识和创新能力为基础,在实践中不断整合各项可供利用的资源,从而使自我获得持续竞争优势。当代大学生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才能适用于多种形式的用工要求,有助于改善兼职工作类别的单一化。

五、总结

大学生廉价兼职是在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下产生的一个具有综合性、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大学生想要最终摆脱这样的廉价兼职状况还是要依靠政府,由其健全对大学生兼职的社会保障,完善监督体系;还是要依靠学校,加强与兼职报酬有关的教育内容,增设与专业相结合的岗位;还是要依靠学生自身,大学生可以通过加强自身素养和技能参与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脑力兼职,获取合理的兼职报酬,也更能体现新时代大学生的质量。通过三方的共同努力使得大学生的兼职报酬更加的合理化,兼职市场更加规范化,做到真正的双赢。

参考文献

[1]李静思,王巍.从非全日制用工角度看大学生兼职[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09(12):46-49

[2]黄燕岚,殷菌,马芳璐.大学生兼职的劳动关系认定[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3(11):17

[3]林娟.劳动法视角看大学生兼职“工资”[J].政法学刊,2013(4):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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