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法的外观主义
2016-08-10李清清
商场现代化 2016年20期
摘 要:本文所论述的商法的外观主义,即同民法中的表示主义的区分开来,商事交易因其交易的特殊性质,根本目的等不同,外观主义独立成为商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商法上以何种标准维护信赖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且在何范围内维护交易利益是文章后一部分的讨论重点,探析以无重大过失的善意标准来维护交易安全分配交易利益的设想。
关键词:商法;民法;外观主义;具体表现
外观主义是指唯有在行为外观同真实情况不一致时,以交易当事人的外在行为为标准来定性,据此研判该行为带来的法律效果。英美法系则称之为禁反言。在法律事件中,一般注重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表达同行为不一致的情形却时有发生,依外观主义的保护原则来看,在商法中更较为保护交易安全,因此在商事法律行为完成之后,原则上不得撤销,即在商法保护的前提下,当行为主体主张其真实意思与意思表达不一致时,以显示在外的意思表达为准,对外发生意思表达的行为效力。
一、外观主义在民商法上的不同适用
因为商法成熟较晚,而民法相对发展成熟,所以外观主义最先是在民法中提出来的,民法理论上的表述即从“意思主义”变为“表示主义”。例如《德国民法典》中对外观主义在民法上的保护制定出了包括真意保留、善意取得、占有、表见代理等等在内的具体的规定,然而在民事案件审理的实务中如果没有具体明确的有关表示主义的规定,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就不会主动运用这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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