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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的外观主义

2016-08-10李清清

商场现代化 2016年20期
关键词:商法民法

摘 要:本文所论述的商法的外观主义,即同民法中的表示主义的区分开来,商事交易因其交易的特殊性质,根本目的等不同,外观主义独立成为商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商法上以何种标准维护信赖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且在何范围内维护交易利益是文章后一部分的讨论重点,探析以无重大过失的善意标准来维护交易安全分配交易利益的设想。

关键词:商法;民法;外观主义;具体表现

外观主义是指唯有在行为外观同真实情况不一致时,以交易当事人的外在行为为标准来定性,据此研判该行为带来的法律效果。英美法系则称之为禁反言。在法律事件中,一般注重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表达同行为不一致的情形却时有发生,依外观主义的保护原则来看,在商法中更较为保护交易安全,因此在商事法律行为完成之后,原则上不得撤销,即在商法保护的前提下,当行为主体主张其真实意思与意思表达不一致时,以显示在外的意思表达为准,对外发生意思表达的行为效力。

一、外观主义在民商法上的不同适用

因为商法成熟较晚,而民法相对发展成熟,所以外观主义最先是在民法中提出来的,民法理论上的表述即从“意思主义”变为“表示主义”。例如《德国民法典》中对外观主义在民法上的保护制定出了包括真意保留、善意取得、占有、表见代理等等在内的具体的规定,然而在民事案件审理的实务中如果没有具体明确的有关表示主义的规定,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就不会主动运用这个规则。我国民法沿袭了德国民法典上的相关制度规定,然而在我国商事立法中,外观主义虽然理论上被广大学者认可,但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出现。但与民法上明显不同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得以依据外观主义作为直接的裁判依据出现在商事案件的判决书中的裁判理由当中。所以外观主义被肯认为是商法上的重要理论。是使得其与民法相区分的一大特征。以下将从几个方面论述为什么会有民商法上的不同适用。

第一、民商调整不同的法律关系,理念不同。民法所调整的对象追求自然生活和谐的状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标准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地尤为重要,而商法为了追求商事交易活动的营利性、便捷性,财富的大量且急剧增长是其根本目的,需要维护交易安全来保障这个增长势头不被恶意打压,因此使得对商事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要求降低而主体外在行为表现被认真对待用来判定法律效果。或者说在民法中外观主义以列举的为例外情况加以重视,而在商法中外观主义则是基本原则予以适用。

第二、民商对于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同。商事交易是主体间利益分配的过程和结果,商事交易根据利益选择交易对象,由于利益纠葛共同完成商事交易获得最终报酬。相较于民事活动由于民事和商事的领域活跃性表现让其在商事交易中更有机会接触陌生的对方当事人。并且由于主体更多的是市场主体,其公司决策商业活动的复杂性等等都胜过民事活动,使得商法对其内心意思真实的要求就没有民法那么高,只需要其外在表现为商事相对人所接受即可。因此二者注意义务应该是不同的,且商事的注意义务要求更高。

第三、民法和商法的交易风险的分配规则也是不同的。在民事领域中,法律相对自由,尊重个人意思自治,其更愿意保护交易的自由。而商事领域,营利性是其首要目的,如何稳定快速便捷的营利是法律所关注的,所以首当其冲是维护交易安全,在民法中就没有要求这么严格,反而要求当事人自身要诚实守信。那么交易风险的分配规则就从民法的公平正义转变为追求效率和安全,这也是受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的影响。

二、外观主义在商法上的具体表现

商法上不仅将其作为一般原则,在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上也有不实登记不得多抗善意第三人、字号借用的责任等体现外观主义的具体表现,尤其在票据法上体现无遗。首先是票据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因为票据的无因性和独立性的两大特点,占有票据即是对享有票据权利的外观表现,而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规定要求受让人通常要具备的四项基本要件,在票据法上则显得没有那么严格的审查标准,是效率价值的体现。

外观主义顾名思义是通过信赖当事人对外作出的交易行为来替代其可能隐藏的真实意思,保护交易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再实现交易上的利益分配。交易的安全和效率一直是商法制度设计所追求的两座大山,因此商法为了防范交易风险,维护稳定的市场交易活动,商事活动主体应当负担起其外在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避免因未知事项对交易的影响。外观主义作为真实意思的例外情形,对享有信赖利益的当事人的善意标准则尤为看重,交易对方当事人应当是完全无过失,还是无重大过失,亦或者无需考虑其主观是否有过失这三个标准,究竟采何种标准,笔者认为在商事活动中,交易行为人对自身行为负责,而相对人则承担相对较轻的义务,其注意义务较重放在对交易行为的具体认知,对市场方向的把握,因此其善意标准如果要求放置在完全无过失则未免矫枉过正,放在无需考虑主观也过于宽松,无重大过失较为妥当,在特殊情况下可考虑完全无过失或不考虑其主观问题。

与民法重视公平与正义不同的是商法为追求利益而牺牲一部分的公平等来追求效益,因此外观主义在商法上表现的淋漓尽致,该制度在商法上发挥的作用也举足轻重。

参考文献:

[1]马楠.商法上的外观主义[J].法制与社会,2007.

[2]李昕.论票据法上外观主义的特殊表现[J].当代法学,2005.

[3]李溪鹏.商法外观主义对交易安全的保障[J].经济与法,2010.

[4]叶林,石旭雯.外观主义的商法意义——从内在体系的视角出发[J].中国商法年刊,2007.

[5]商事审判中适用外观主义原则的范围探讨——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相关条文对照[J].法律适用,2011(8):23-26.

作者简介:李清清(1990- ),女,浙江宁波人,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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