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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播组织应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2016-08-09程炉戴哲

出版广角 2016年9期

程炉+戴哲

【摘要】在现有著作权法下,网播组织并不享有广播组织权利的主体地位,导致网播组织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网络广播与传统广播仅存在传播手段的差异,网播组织与传统广播组织都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投入。根据“技术中立”原则,我国应对网播组织提供保护,对广播组织重新定义,扩张广播组织的范围,将网播组织纳入其中。

【关键词】网播组织;著作权;广播组织权

【作者单位】程炉,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戴哲,华东政法大学,埃克斯—马赛大学。

人类社会的传输方式已经由语言传播进入数字式电子传播阶段,与之相伴随的是著作权的扩张与发展。为了应对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各国纷纷将著作权的权能延伸至网络领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还创设了“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可以说,“版权制度的发展史,也就是传播技术的进步史”,但是,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也不断产生新的著作权问题,留待人类解决。我国关于广播组织的相关规定主要来自1961生效的《罗马公约》,这大大滞后于当前的新媒体技术发展。现有著作权法保护体系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是,网播组织(在互联网上从事广播电视业务的机构组织)是否应该获得广播组织同样保护地位的法律问题,即现有的广播组织权权利主体范围应否扩张的问题。

一、网播组织的著作权保护及其困境

关于广播组织权主体范围的争议由来已久,主要争议集中在网播组织是否应该纳入广播组织权主体范围,以获得广播组织权保护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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