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具体适用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2016-08-06马康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1期
马 康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北京 100088)
·法学研究·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具体适用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马康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摘要:作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部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在具体适用上存在较大理论和实践争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本质是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说没有全面认识到该程序的本质。司法解释扩张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严重背离了程序法理和制定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没收”的性质是“特别没收”;证明对象包括:被追诉人存在犯罪事实且该被追诉人已死亡或潜逃,被追诉人存在的犯罪事实与请求没收的财物之间具有实质联系。对于“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的解释应当遵循实质联系的标准。
关键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程序性质;适用范围;证明对象;没收财产范围
近年来,贪污贿赂等案件出现了涉案金额加大、向境外转移赃款等新趋势。尤其是被追诉人在被纳入侦查视野后,往往通过潜逃国外等方法规避法律,将非法收益留给国内的亲属使用。针对实践中的这些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设立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能够不经最终定罪判决而直接对被追诉人的违法所得和涉案财物进行处分。然而,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自身的制度不完善与法律语言的模糊不清,严重制约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有学者指出,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法定条件过高,导致因证明困难而使检察机关无法有效适用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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