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访与检察在化解矛盾中的衔接
2016-08-05郭锦勇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5000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江苏扬州5000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1期
苏 喆,郭锦勇(.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5000;.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江苏扬州,5000)
■法学
论信访与检察在化解矛盾中的衔接
苏 喆1,郭锦勇2
(1.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0;2.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江苏扬州,225000)
信访是中国特色治国理政体系的有机构成,信访不失为化解矛盾的途径。信访者的诉求随着时代的变迁已经发生很大变化,涉法涉诉信访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信访体制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宪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有权监督司法审判工作,还有权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行为。加强信访工作和检察工作的衔接,把涉法涉诉信访统一归口到检察机关,不仅有利于开展法律监督,而且有利于解决涉法涉诉信访中的矛盾,有利于把信访案件纳入法制化解决途径。
信访机关;权益维护;信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矛盾化解
我国现行信访制度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建立了,设计该制度的初衷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这种制度的背景和基础是人治社会和计划经济,各项工作的运行,需要有一种反馈机制来检验政策与计划的实施结果。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化解矛盾过程中被提出法律监督问题。“八二宪法”制定以后,关于法律实施中的监督职能,已明确由人民检察院来行使。检察机关由最初仅行使公诉权,发展为名副其实的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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