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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保护需要社会综合治理

2016-08-04张洪波

出版广角 2016年6期
关键词:权利电商意识

张洪波

随着技术的发展,网络商业模式层出不穷,网络侵权盗版形式、手段花样翻新,网络版权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国家版权局等部委连续多年开展针对网络侵权盗版的专项治理“剑网行动”,有效规范了网络音乐、网络视频的侵权盗版行为,有力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了相关产业健康发展。但是文字作品和摄影作品仍然是网络侵权盗版的重灾区,由于网络维权成本高、取证难、判赔低等因素,很多作者只能“望网兴叹”。

随着“互联网+”深入人心,电商服务涉及千家万户,以及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网络非法免费转载几乎触及每一个创作者的版权利益,电商高价兜售一些图书的按需印刷版,如大型在线教育——慕课(MOOC)表面上方便了很多网民尤其是大中小学生,但也牵扯数量众多的作者版权。面对人民群众对网络版权作品日益增长的需求,面对一些网络企业、资源分享平台、聚合平台、大型数据库无视法律规定和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如何规制和治理网络版权秩序,是一个非常严肃的社会话题。

首先,要提高全社会的版权意识,尤其是网络企业要提高版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网络企业首先要懂法、知法,要有社会担当,要遵守著作权法,尊重他人版权,尊重他人的智力劳动。在商品市场,我们知道需要先付款才能取得所需商品,可是面对网络版权,为什么很多网络企业不遵守“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保护基本原则呢?归根结底,就是版权意识薄弱。尤其是对现行法律的一些原则规定,一些企业往往不顾权利人利益和公众利益,通过各种场合和媒介发表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的声音和解读。“避风港”原则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不能成为某些网络企业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

其次,网络企业要有付费意识,要有获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版权费的意识。从权利人处获得版权作品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版权费是企业应该承担的法定义务,至于企业向公众提供版权作品是否要向公众收费,是企业自身经营方式方法的问题。企业不能因为向网民免费提供版权作品,而要求权利人免费授权。这是两个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再次,要加大著作权行政执法力度和司法审判力度。网络侵权盗版的最大危害是破坏了网络版权秩序和版权生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了大多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在很多情况下,网络侵权盗版案件都适用著作权行政处罚。“剑网行动”已经将打击网络转载、规范网盘等纳入整治的重点。广大权利人应该主动举报有关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尚未有确切时间表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应该针对近几年新出现的情况,结合各地审理网络版权纠纷案件的实践,适时出台更具操作性的审理网络传播权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网络侵权盗版适用诉前禁令的条件,及时制止网络侵权盗版行为,防止给权利人继续造成更大的侵害。

最后,要加快版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工商、税务、质检、银行等有形市场和金融市场的行政规范治理经验和社会信用体系的经验,在国家版权局主导下,版权产业行业协会、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参与,尽快开展版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将侵权盗版行为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社会综合治理,让网络侵权盗版的企业和个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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