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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程序与督促程序的两线并行模式

2016-08-04欧元捷

法学论坛 2016年2期

欧元捷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论诉讼程序与督促程序的两线并行模式

欧元捷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了在诉讼程序的审理前准备阶段,法院可将适合用督促程序处理的案件转入督促程序,以达到繁简分流的目标。对此程序转化的具体建构应舍弃诉讼终结模式和诉讼中止模式,而应采纳两线并行模式,即法院在审理前准备阶段发现案件符合督促程序适用条件的,向被告一并发出起诉状副本和支付令,之后诉讼程序的答辩期间同时扮演着支付令的异议期间,而法院根据被告的不同反馈作不同处理:若支付令生效,则程序在总体上终结;若支付令不生效,则诉讼程序继续按其原有轨迹推进。如此,通过最大程度地利用诉讼程序与督促程序在流程模块上的交集,可实现既无缺漏、也无重复的最优配置。

关键词:诉讼程序;督促程序;两线并行模式;支付令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审理前的准备”部分增加规定第133条,即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应当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其中,第一项分流措施——“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被视为开辟了诉讼程序向督促程序转化的通道。不过出于种种原因,学者对于放开此一程序转化普遍抱有疑虑,至于如何构造具体的衔接机制以便落实,更是成为被搁浅的问题。笔者认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诉讼程序向督促程序转化方面的踌躇,很大程度上缘于对程序转化模式的认识定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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