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的
2016-08-02陈建平
审计与理财 2016年5期
关键词:建设
陈建平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政府用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以及政府用其他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未全部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政府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50%,或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政府投资的项目;政府以项目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资源融资,或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的公益性政府投资的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政府投资的项目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的项目等。那么,如何来切实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健康有序的运行,有效地防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风险,遏制腐败行为,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很值得探讨。为此,笔者就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作如下思考:
一、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计划
审计机关应严格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计划管理。一是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审计机关工作安排,确定年度需要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二是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年末,向审计机关提供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批复的情况。三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将年度已完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向审计机关提供《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申请函》。四是审计机关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每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