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商业秘密“秘密性”之界定

2016-08-01张哲璟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6年6期

张哲璟

【摘要】商业秘密虽是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名称,但其定义模糊成为判断商业秘密的主要障碍。各国虽在认定方式上做诸多尝试,如列举、解释等方式呈现,但仍然无法使其摆脱定义模糊问题。定义以通说认为,由于商业秘密是与商业上之运用有关的信息单独地被某人或某些人知悉,而不具有公知性的秘密。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商业秘密虽是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名称,但其定义模糊成为判断商业秘密的主要障碍。各国虽在认定方式上做诸多尝试,如列举、解释等方式呈现,但仍然无法使其摆脱定义模糊问题。定义以通说认为,由于商业秘密是与商业上之运用有关的信息单独地被某人或某些人知悉,而不具有公知性的秘密。”故而,商业秘密的最关键、最首要的判断因素即在于其为“秘密”,即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的判断。

【关键词】商业秘密;秘密性;公众

一、“秘密性”定义综述

各国立法均以保护对象的秘密、非公知行为前提作定义。我国《反不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因而,如果一信息原本具有秘密性,一旦它被公众熟知之后,就不能再被称为秘密,也将不受商业秘密相关法律的保护。结合1998年《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因而,“公众”和“公开渠道”是界定商业秘密秘密性的关键要素。

二、“公众”的定义

“公众”当从主体和地域范围两方面共同判断。……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