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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后,竞业禁止条款的法律效力

2016-08-01胡拾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6年6期

胡拾

【摘要】我国劳动人员在劳动关系中都有自身的属性约束,主要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一种忠诚体现,劳动者的忠诚义务主要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需要尽到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义务体现,是劳动合同中保密条款的一种体现,该种约束经过发展已经成功演化成竞业限制或者竞业禁止。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条款的出现主要是用人单位用于缓解财产权益和劳动权利的一种方式,文章主要分析的内容是劳动合同解除后竞业禁止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竞业禁止条款;法律效力

一、前言

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之后,需要承担必须的忠诚义务,忠诚义务的内容主要包含竞业禁止义务、兼职限制义务和保密义务等,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义务主要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不能直接或者间接的接受外面的工作,或者接触相似的行业,约束了劳动者从事竞争行业兼职的行为。在合同法的规定下,讨论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间的竞业禁止需要分析在兼职问题上的限制条件,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不违反忠诚义务的条件下为第三人提供劳动是允许但是在劳动解除之后竞业禁止缺少明确规定。

二、《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三年,员工工资主要包含年薪和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期限三年,我国当前实行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竞业禁止的范围、地点和时间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商讨决定,当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公司对员工的竞业禁止不超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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