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思考
2016-07-25刘斌
现代园艺·综合版 2016年8期
刘斌
摘要:林权改革是我国新时期林业经济发展中一个重要举措,随着林权改革的深入,林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从当前我国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依据及方式出发,系统分析当前林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林地;使用权流转;流转方式
对林地的合理使用、经营及获取收益的权利就是林地使用权,其和林地成本经营权、永佃权有区别,它是一种物权,是一个新生法律权利概念。在集体林权改革深入的当下,如何健全相应的机制,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1 林地使用权流转依据及基本形式
根据《森林法》的规定,林木、林地的相关使用权等可予以转让,也可以此作为入股、合资等经济行为的条件,但不得改变林地的根本性质。具体包括:(1)用材林、经济林及其所在区域土地的使用权。(2)用材林、经济林等正常采伐、火烧后的土地使用权。(3)国家规定的其它林木、森林等林地使用权。
当前林地使用权转让主要有这几种基本形式:(1)租赁,即把国有或集体的林地使用权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或个人把部分或全部自留山、承包山的使用权,按照约定期限和租金出租给他人进行林业产业生产。(2)入股,就采取折股方式把国有、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单位或个人开展他人经营,或农户间以承包山、自留山林地使用权充当股权,自愿入股经营。(3)转包,单位或个人把已包下的国有或集体林地的使用权再次流转给他人进行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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