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有必至理有固然
2016-07-25房立洲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16年7期
房立洲
任何事物都有其内在的规律性。作为公文反映对象的“事理”,也概莫能外。一篇公文,其写作的要求有很多,而“合理”是最重要的要求之一。
就公文的反映对象来说,“事”为基础,“理”是标尺。“事有必至,理有固然。”公文无论叙“事”还是说“理”,都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入之于文,要符合逻辑,见之于举措,要合乎事理,否则,公文的实施和执行就失去了情理上的基础。要使公文反映的事理“于理有据”,我们先得审视一下一般公文所表达事理的具体情况。就目前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实际来看,按时间为序,一般公文所要反映的“事”不外乎三类:一是已发生的。或对存在问题和取得成绩进行归纳,或宣布相关事实。二是正在开展的。或讲述推进举措和要求,或明确目的任务。三是将要做的。或分析形势,或判断趋势,或明确步骤。不论大事小事、实事虚事、现在事将来事,要在公文中准确地进行反映,必须在“理”上坚持“江河湖海,各畅其流”,实现“三个一致”,做到“三个符合”:
一是与事实一致,符合事物发展的逻辑。公文姓“公”,其辅政性很强。而其辅政的前提,就是坚持实事求是。这是最根本的一条。公文总结,提出的举措,明确的办法等,都必须立足实际,遵循事物发展的内在逻辑,滞后或超越于现实发展,都会造成工作的被动和损失。例如:
【例1】 实施渐进“清单化”管理
迈入精细×ד深水区”
——《落实××精细化管理长效的体制和机制研究》课题摘要
一、实施渐进“清单化”管理的重要意……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