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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抵押权的实现

2016-07-23王夏

商 2016年23期

王夏

摘 要:在共同抵押中产生多个抵押权,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应该按照一定的原则和顺序。这样才能更好的兼顾各方利益,实现民法的公平原则。

关键词:共同抵押;抵押权人;抵押合同;抵押权实现

一、案情介绍

丙公司欲向甲银行借款450万元,根据甲银行的要求,丙公司以其某大厦第三层共1200平米(当时估价350万元)作抵押,并请求被告乙公司以其一块土地作为抵押,同时请个体户丁某以其一辆奔驰牌轿车(当时作价100万元)作抵押。上述抵押分别由甲银行与各个抵押人之间订立合同,且已办理登记。订立合同以后,甲银行发现该轿车已为他人设置了抵押,至借款合同到期以后,丙不能清产债务。甲银行因将丙公司的房产拍卖以后获得300万元,还有200万(本金450万元和利息50万元,减去300万元)的债务无法得到清偿。

二、案例分析

(一)共同抵押的界定。共同抵押是指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标的物上设定的抵押权。但对于共同抵押的设立法律依据共同抵押的性质,我国法律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物权法》第180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学者通常认为,物权法的这一规定是当事人设立共同抵押的法律依据,同时《担保法》第34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做了相同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共同抵押的关键不是抵押人的多少,不是抵押合同的订立,而是是否为同一债权的担保。本案中虽然甲银行分别与三个当事人订立了抵押合同,而且抵押合同的当事人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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