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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司法实践反思

2016-07-23关敬杨

新民周刊 2016年28期
关键词:校园暴力暴力条件

关敬杨

校园暴力属于校园安全问题,提到校园暴力,很多人想到的可能就是学生间的打架斗殴、争王争霸,还有一些耳熟能详的校园大案要案——诸如云南大学的“马加爵案”、复旦大学投毒案等校园暴力恶性事件,媒体上也到处充斥着中小学生打架斗殴的视频。

近日,一则消息披露内蒙古满洲里市4名初中女生遭性侵,而涉嫌强奸罪的不仅有满洲里市人大代表,还有满洲里海关货运列检中心工作人员、中国银行满洲里市分行工作人员,一时引起舆论哗然。

发案缘何居高不下?

青少年校园暴力,一方面折射出个体价值观念与信仰的缺失,同时也反映出社会价值规范紊乱带来的消极影响。校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风险,正在对现有的教育机制形成一定的挑战。

在相对完善的法治框架下,校园暴力案件居高不下,原因有许多方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

其一,刑罚过于从宽。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特别程序中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通过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三条这三个条文,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检察机关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附加条件的不起诉决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多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思想为指导,提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放宽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刑罚条件,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程序、监督、撤销等问题也作了具体规定。而在情节的考量上,与成年人犯罪相比,在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通过设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限考察期,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考察合格即不再承担刑事责任。

其二,法律的相对滞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已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校园暴力施暴者,大都是未成年人。我国《刑法》第十七条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或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初犯免予治安拘留处罚。

实践中,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趋势很明显,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有之,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中学生实施轻伤害等犯罪更是时有发生,但构成故意伤害罪又要求致伤达到轻伤以上程度。正因如此,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实施殴打、凌辱等轻伤害的行为,就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也不能进行治安拘留处罚。

另外,何谓“必要的时候”,以及家长应如何管教,缺少相关细则,并不明确。校园暴力伤害案件主要以故意伤害罪追责,即便是部分被起诉到法院的,受保护未成年司法观念的影响,绝大部分也都被判处了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并没能形成有效震慑。

其三,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缺位。青少年思维及行为模式受到家庭、学校及社会的多重教育影响,而当前的教育体制,过分重视学习成绩,从学校到家长皆如此,忽视了对人格塑造、道德教育及法治观念的培养。初期校园暴力的发生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和遏制,而某些学校的安全保卫制度更是形同虚设,检查监督执行均不到位,对此类事件听之任之,或淡化处理,生怕“家丑外扬”。这难免会给价值观尚未成熟的青少年种下轻视法律及他人人身权利的种子,最终走向犯罪。

如何减少校园暴力案件?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降低校园暴力案件的发生率,我谈一些个人的想法:

首先,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意见》。对于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接报单位应当及时受理,迅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侦查,对已经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法定程序移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检察机关要加强立案监督,不能以涉事者是未成年人出现“大事化小”的局面。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要对未成年人开展全面的内附评估,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对构成犯罪且有逮捕必要的,也不能仅考虑到是未成年人而不捕。要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

其次,加强人身权利保护立法。当前,刑法制裁校园暴力,往往于法无据。实际上,不仅校园暴力,还有其他大量严重侵犯人身安全只是程度未达到轻伤标准的暴力行为,都被排除在刑事立法之外。因此,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律程序救济制度,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惩戒、矫治制度体系,就显得至关重要。积极探索有效的刑罚之外的惩戒、矫治制度,完善刑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中规定的收容教养、工读教育等制度,明确实施细则,更好地实施我国已有的制度资源。

最后,还是离不开教育。无论来自学校还是家庭,教育不可少。加强法律教育、性教育和性侵害防范教育,在当下显得尤为重要。而且,向未成年人普法要采取先进有效、跟得上时代的传播方式,比如我院推出的公众号“法润雨季”,就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全力遏制和预防校园暴力,需要有正面的引导,学校要在传统安全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人文、道德教育,教育学生保持对生命的敬畏和善意,尊重爱护他人,呵护生命,和谐相处,避免伤害。(作者为上海二中院高级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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