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困境与出路
——以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救济机制为中心
2016-07-21任建苗
山东工会论坛 2016年3期
任建苗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犯罪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困境与出路
——以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救济机制为中心
任建苗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犯罪被害人参与诉讼的地位和功能并没有受到重视。被害人在检察官的代位追诉和程序挤压之下,实际上沦为了被遗忘的角落。虽然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自诉权及针对检察院不起诉的救济机制,但由于立法冲突、“公诉转自诉”证据门槛高及法院与检察院的制约力不高等原因,面对检察院不合理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的权利仍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强化被害人起诉权范围,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建立事前与事后救济并行机制,并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的相关立法,应当是保障犯罪被害人权利的可行之策。
[关键词]犯罪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起诉;自诉
一、引言:被遗忘的被害人权利
我国的刑事诉讼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补充。公诉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和人民向法院起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自诉是由犯罪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对被害人自诉的范围进行了大幅扩张,赋予被害人对其认为应当追诉而未被追诉的案件以自诉权,形成了自诉对公诉的监督制约机制。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条件,但由于判断标准不明确,实践中甚至出现了检察院对是否起诉掌握绝对决定权的乱象。……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