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在执法实践中涉及收购、运输、出售“赃物”案件法律适用初探
2016-07-21石红明冯初升
森林公安 2016年2期
关键词:国家
石红明 冯初升
森林公安在执法实践中涉及收购、运输、出售“赃物”案件法律适用初探
石红明冯初升
森林公安在执法办案实践中,往往也会接触到关于收购、运输、出售“赃物”的案件。由于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涉及林业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执法三个方面的权限,对于涉及收购、运输、出售“赃物”的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往往会发生一些争论,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赃物”,《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物品,即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在森林公安执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涉及收购、运输、出售盗伐、滥伐的林木、国家保护的野生植物、珍贵树木、珍稀植物、“三有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等收购、运输、出售“赃物”的案件,由于森林公安机关职责的特殊性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案件所涉及的“赃物”的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的差异,导致了办案中对“赃物”认定的不一致。并且,由于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之间的竞合关系,也导致了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这些争议关涉到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等直接关系案件当事人权益的事项,有必要对收购、运输、出售“赃物”案件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对收购、运输、出售“赃物”案件相关问题的探讨,排除在上游犯罪中存在运输、出售等分工的共同违法犯罪。同时,对于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在法学教科书中均可查阅辨析,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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