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良法谋善治
2016-07-18文丨翟晓钰
遵义 2016年13期
关键词:管理
文丨翟晓钰 记者 陈 涛
立良法谋善治
文丨翟晓钰 记者 陈 涛

遵义市城市建设(胡志刚/摄)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发展之保障。6月6日,《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施行,这是遵义市在贵州省设区的市、州中第一批获得批准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公布施行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的施行为遵义市依法开展地方立法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它对实现党委对立法工作领导,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立法,规范地方政府治理城市问题,突出地方立法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部地方性法规出台
为了完善我国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2015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由此,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下放到“设区的市”,原来只有49个“较大的市”才拥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规模一下子扩展到284个“设区的市”,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形势。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发展不平衡、有差异的特点越来越明显,按照中央统一立法予以治理几乎是不可能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刀切往往没有成功的案例,在立法方面必须既保证中央的同一性,又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2015年10月1日起,遵义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从此开启了遵义地方立法的航程!为适应地方立法工作的需要,遵义市人大常委会起草了《条例》。这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明确授权,也是规范地方立法程序,保证地方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进遵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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