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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司法协助的思考

2016-07-17洪福锐

大科技 2016年21期
关键词:澜沧江湄公河跨国

洪福锐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 昆明 650000)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司法协助的思考

洪福锐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 昆明 650000)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跨国犯罪日益猖獗,各国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入,但刑事司法协助的方式略显单一,且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因此,为更好打击该区域的跨国犯罪,势必要求丰富司法协助的刑事,增加刑事诉讼移管、被判刑人员移交等制度,并且建立区域刑事司法协助框架。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司法协助;不足;完善

以湄公河为依托,中国、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和越南六国“同饮一江水,命运紧相连”,2016年3月23日,澜湄合作领导人首次会议在海南召开,发表了《澜沧江-湄公河合作首次领导人会议三亚宣言》,确认合作目标、重点领域和优先方向,明确采取措施“通过信息交换、能力建设和联合行动协调等加强执法安全合作,支持建立执法合作机构,推进有关合作”,共同应对“恐怖主义、跨国犯罪、自然灾害等非传统安全”。[1]近年来,湄公河流域的执法安全合作升级,成效凸显,但在司法协助领域仍有不足。

1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司法协助现状

中国、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和越南都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根据公约的规定,缔约国为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应在犯罪预防、侦查、起诉等方面展开合作,为保证犯罪嫌疑人依法受到追诉,要求缔约国展开引渡、刑事诉讼的移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交等多方面的合作。

澜沧江-湄公河六国还在安全执法领域展开了合作。①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合作。2002年中国和东盟共同发表《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的联合宣言》,随后签署了《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及《关于落实<谅解备忘录>的行动计划》,中国和东盟之间建立了包括部长级会议、高官会议、警察首长会议在内的执法合作框架,有效打击了跨国有组织犯罪。②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国家间的合作。2011年中老缅泰四国召开湄公河执法安全合作会议,发表《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建立湄公河流域的安全合作机制。2016年3月六国领导人会晤,发表了联合声明,支持建立安全合作机制。除了多边合作之外,中国陆续与部分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协定或专门的引渡条约。与中国就刑事司法协助达成协定的国家有:越南、老挝、泰国;分别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有:泰国、柬埔寨、老挝。

2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司法协助的不足

2.1 司法协助形式上的障碍

关于刑事司法协助有三种不同的理解。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指各国在询问证人、鉴定人、移交物证、检验证件、送达文书、提供情况等方面的合作。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是在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基础上增加引渡的内容。而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则是在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基础上增加刑事诉讼移管和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内容。[2]从目前中国与泰国、越南、老挝、柬埔寨等国缔结的双边条约来看,刑事司法协助指的是狭义的司法协助的内容,并不包括刑事诉讼的移管、被判刑人的移交等内容,当各国出现管辖权冲突或者因“本国人不引渡”之时,会使打击跨国犯罪受挫,也不利于被判刑人重返社会。

2.2 司法协助法律依据不足

由上可知,中国目前并未和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所有国家订立了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中国和东盟之间及中国与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国家之间在安全执法方面已取得了部分成果,但在司法合作方面六国之间并没有达成协议,特别是在刑事诉讼的司法协助方面还缺乏规范化的安排。尽管六国均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缔约国,公约中对刑事诉讼的移管、被判刑人的移交、犯罪嫌疑人的引渡及其他司法协助方面均有涉及,但公约与国内法的衔接并不到位。如我国有《引渡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章、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六章规定了引渡的问题和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但公约中所提到的刑事诉讼的移交、被判刑人的移交等问题,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也未协调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问题。

3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司法协助制度的完善

3.1 丰富刑事司法协助的形式

“或引渡或起诉”是国际刑法中被普遍接受的原则,在1972年《欧洲刑事诉讼转移管辖公约》中确定了一种深层次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方式——刑事诉讼移管。2003年9月29日生效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除了刑事诉讼的移管还规定了被判刑人的移交,要求缔约国之间建立更深层次的刑事司法合作。我国对外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中已有刑事诉讼移管和被判刑人移交的内容,如1992年中国与土耳其签订的《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98年中国与白俄罗斯签订的《引渡协定》中已有关于刑事诉讼移管的规定。中国与乌克兰、俄罗斯、西班牙、葡萄牙、澳大利亚、韩国等过国就被判刑人的移管签订了双边协定。中国与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其他国家的合作中增加刑事诉讼移管乃至被判刑人员的移管制度,能更好配合引渡规则,帮助被判刑人重返社会,有效打击该区域的跨国犯罪。

3.2 理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刑事司法协助的开展需要以对外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为基础,还需要国内法的配合。制定包括刑事诉讼移管、被判刑人员移管等在内的完整的刑事诉讼司法协助法律框架,为侦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提供法律保障。

3.3 建立区域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中、柬、老、缅、泰、越六国都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缔约国,公约中就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和洗钱、腐败等犯罪的国际合作作出了规范。就刑事诉讼程序问题,规定了引渡和被判刑人员的移交制度及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协助规则。以此为基础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六国可以进一步结合区域的特殊性制定区域司法协助协定。2006年3月24日《澜沧江-湄公河合作首次领导人会议三亚宣言》的发表更是为区域刑事司法协助机制的建立增加了可能。可以借鉴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的安排,确定由区域引渡协定、区域刑事诉讼移管协定、区域被判刑人员移管协定、区域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组成的区域合作体系。

[1]人民网.澜沧江-湄公河合作首次领导人会议三亚宣言,2016,5.

[2]黄风,凌岩,王秀梅.国际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69~271.

D926.3

A

1004-7344(2016)21-0324-01

2016-7-10

洪福锐(1987-),女,云南人,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为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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