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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创新生态系统(六):中医独特技术临床评价研究指南(草案)
——中医独特技术注册管理研究

2016-07-16李洪皎何丽云雒琳闫东宁王智瑜刘保延

科学中国人 2016年32期
关键词:临床评价研究

李洪皎,何丽云,雒琳,闫东宁,王智瑜,刘保延

1.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临床基础医学研究所;2.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3.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4.中国中医科学院

健康创新生态系统(六):中医独特技术临床评价研究指南(草案)
——中医独特技术注册管理研究

李洪皎1,何丽云1,雒琳1,闫东宁2,王智瑜3,刘保延4*

1.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临床基础医学研究所;2.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3.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4.中国中医科学院

《中医独特技术临床评价研究指南(草案)》是对在中医独特技术临床评价研究过程中,相关流程人员管理、评价研究设计、各方权益保障等相关内容的规定。

健康;中医;技术;评价;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医独特技术临床评价研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是对在中医独特技术临床评价研究过程中,相关流程人员管理、评价研究设计、各方权益保障等相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条中医独特技术(以下简称“独特技术”)是指在“在某一地区长期用于预防和治疗疾病,有临床实践经验积累,但未经系统研究、未在行业内推广,具有较好效用的康复技术。”

第三条本指南参照ICH-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等制定,适用于指导中医独特技术的临床评价研究及相关管理事宜。

第四条制定本指南的目的在于通过确立规范的管理与评价流程,科学、客观评价独特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为相关技术的推广提供基础。

第五条基本原则

(一)在研究中充分体现独特技术的特点,在保持技术原貌的前提下进行研究。

(二)评价过程由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组织完成,保证的客观性、可行性、公允性。

(三)研究过程兼顾独特技术持有人和独立第三方评价者的利益,双方以合作的形式进行研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临床评价研究由与独特技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独立研究机构组织实施。研究经费、方案设计、临床风险等由技术持有者和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共同承担。

第七条合作必须签署研究合同∕协议书,明确研究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有合同∕协议书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存档和备份。

第八条在研究期间,应要求临床研究者对涉及临床研究的所有资料(如影像、图像、录音、文本、电子文档等)进行妥善保存,允许相关的监查员、伦理委员会成员和管理部门查看原始数据。在研究结束后,所有资料应保存至少5年。

第九条针对研究中所形成的专利、论文、成果等的知识产权,技术持有人与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要在研究开始前作出明确规定。独特技术的知识产权应归属技术持有人或其传承人,研究成果发表可以由技术持有人和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共同协商。

第十条独特技术经评价后,确有优势的技术应该鼓励推广转化。

第十一条第三方独立研究机构应具有相应的研究资质和研究能力。技术持有人或传承人应该具备合法的技术实施场所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开展临床观察。技术持有人或传承人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独立研究机构协助设立技术实验室开展临床观察。

第三章注册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中医独特技术实行统一注册、登记、评价、准入管理。

第十三条中医独特技术筛选。筛选方法包括:自荐、举荐、调查、特设、招标。

第十四条中医独特技术定义。中医独特技术定义方法包括:描述性定义、操作∕测量性定义、构造性定义。

描述性定义:由中医独特技术持有人或传承人(自然人),在注册时提供描述性定义包括:中医独特技术名称,概要说明该中医独特技术内容特点。

操作∕测量性定义:由注册审核登记人(管理机构),提供操作∕测量性定义包括:给注册中医独特技术一个唯一性编码。

构造性定义:由第三方评价机构(专家组)提供构造性定义包括:给注册中医独特技术一个逻辑构造编码包括:技术属性、人体干预手段、人体干预部位、事实元素说明。

第十五条中医独特技术成熟度登记。对拟注册登记中医独特技术进行技术成熟度坐标定位并进行动态跟踪[4][5]。

中医独特技术成熟度定位坐标:Y轴表示观察性研究水平(样本量),X轴表示验证性研究水平。

Y轴表示观察性研究水平(以病例体量为单位)

1级水平:典型病例数在1-9例【偶然样本】

2级水平:典型病例数在10-29例【引导样本】

3级水平:典型病例数在30-99例【标准样本】

4级水平:典型病例数在100-999例【小型样本】

5级水平:典型病例数在1000-9999例【中型样本】

6级水平:典型病例数在10000-99999例【大型样本】

7级水平:典型病例数大于等于100000例【巨型样本】

X轴表示验证性研究水平:从自然状态研究、理想状态研究到真实世界研究逐级递增。

初级水平:自然状态(经验性)研究

经过队列观察,产生经验性结果。

中级水平:理想状态(实证性)研究

流行病学评价:经过概率统计分析产生评价结果。

循证医学评价:经过随机RCT+Meta对比分析产生评价结果。

高级水平:真实世界(大数据)研究。基于中型样本、大型样本和巨型样本的真实数据分析产生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第3方独立评价体系监管。

第3方独立评价体系监管涉及评价研究十大关键要素:

1)技术属性评价【逻辑构造】:技术逻辑归类标记方案。

2)技术成熟度评价【坐标定位】:技术成熟度坐标定位(X,Y)并动态跟踪。

3)事实量评价【事实形态】:哪些内容是事实?哪些内容是对事实的理解?

4)理解度评价【科研形态】:理解事实的水平是基于常识的、经验的、自然公理、传统理论、科学理论、创新理论?

5)替补度评价【愿景形态】:补充替代相关现有技术潜在能力分析评估。

6)影响度评价【社会生态】:目前技术应用人群是本地、本国、外国,传播度是民间传播、网络传播、媒体传播、政府传播、国际组织传播。

7)效度信度评价【价值形态】:流行病学概率统计结果,循证医学随机对照结果和真实世界大数据研究结果。

8)有效介质评价【介质形态】:独特技术人体干预介质“物质级”“能量级”和“信息级”有效介质鉴别。

9)安全度评价【保险形态】:不良事件调研及风险分析评估。

10)知识产权评价【资产形态】:个人保权、团队保权、国家保权、国际保权。

第十七条中医独特技术准入。根据技术成熟度不同授权应用推广准入登记包括:个体准入,民间准入,医院准入,国际准入。

预警机制:建立中医独特技术纠纷处置预案、危机处置预案、司法处置预案、保险理赔预案和风险预警等级监控。

监管机制:建立注册、准入、变更、冻结、注销、推广公报管理体系。

第四章人员职责与要求

第十八条研究过程涉及技术持有人、研究负责人、访谈人员、病历研究人员、技术操作人员、临床研究评估人员、统计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等。

第十九条参与研究的人员应具备基本的科研素养,认真严谨的态度,高度的责任心,实事求是的精神,签署科研诚信尽责承诺书。

第二十条各类人员的职责与要求如下:

1、访谈人员应按照公正、公平、无倾向的原则,客观、完整地记录技术持有人的论述。病历研究人员应如实摘录原始病历中的相关信息,不遗漏、不臆造。

2、临床技术操作人员和评估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任职和执业资格,获得所在单位的同意,需接受研究方案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保证按照方案执行。

3、临床研究操作人员应及时处理各种不良事件和并发症;对于严重不良事件和严重并发症,及时上报规定部门。临床研究操作人员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地将研究数据记录在病历和病例报告表中。

4、临床研究评估人员要相对固定,熟悉操作的各种规程和程序,并接受研究负责人组织的的一致性检查。

5、临床研究数据管理人员应根据其岗位和职责的要求,参加相关的培训并具备相应的资质,以保证数据管理按照标准化流程操作。

6、统计分析人员应由专业生物统计学人员或经过系统统计方法培训的人员承担,以确保统计分析方法的规范性和统计结果的正确性。

7、临床研究要有独立的监查员。监查员应具有高度责任感,严格按照监查计划和操作规程,对所有纳入研究对象进行监查,重点监查方案执行的真实性、规范性和依从性;每次监查后应向研究负责人递交书面报告并及时反馈研究中的问题。

第五章研究流程

第二十一条研究在遵循临床流行病学和循证医学研究理念的基础上,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观察与验证相结合”、“评价要素逐步明晰、研究证据级别不断增强”的阶梯递进式的研究流程[6]。

第二十二条评价过程坚持风险可控、经济高效、方法成熟、靶点明确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研究在整体上分为“技术初筛纳入、技术效用评价”两个阶段。

1、在“技术初筛纳入”阶段,通过考察技术的真实度、效用度来决定是否将技术纳入临床评价研究。

2、在“技术效用评价”阶段,总体上采用“病例回顾研究、前瞻性小样本观察、前瞻性大样本验证”的逐步递进的流程进行研究,但可根据技术的成熟度和既往临床证据等级,采用不同的评价流程。主要评价指标为效用性、安全性和经济性。研究全程使用第三方独立评价。

⑴病例回顾研究是通过技术持有人深度访谈以及病例回顾分析等方法,初步明确相关技术的效用性、安全性和经济性。

⑵前瞻性小样本观察是通过小规模前瞻性临床观察(诊断技术使用有对照的评价设计,治疗技术使用无对照的评价设计),进一步观察技术的效用性、安全性和经济性。

⑶前瞻性大样本验证是进行较大规模的前瞻性有对照临床研究,确证相关技术的有效性、安全性以及经济性。

第二十四条在不同的阶段,特色技术应满足不同的评估标准,才可以使研究继续进行:

1、在“技术初筛纳入”阶段,当技术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时,可以纳入研究:

⑴技术及既往临床证据真实;

⑵技术较为成熟规范,适用病证和人群、技术操作方法等明确;

⑶技术成本较低,操作简便易学,适宜推广;

⑷技术持有者可证明该技术具有独特性;

⑸既往临床证据表明该技术的效用性∕安全性∕经济性方面较现有技术有优势。

⑹技术持有人愿意推广其技术。

2、在“技术效用评价”阶段,如发现独特技术在其优势指标上等评价指标上不具有优势,则可以终止研究。如独特技术通过三个流程的评价,确证其在效用性∕安全性∕经济性方面较现有技术有优势,则进入推广阶段。

第六章研究设计

第二十五条临床观察研究设计要围绕“如何体现独特技术的特色优势”而展开,以解决临床实际问题为切入点,审慎选择合理、恰当的设计方案。诊断技术与治疗技术采用不同的研究设计。由第三方评价机构与技术持有者共同设计观察内容。

第二十六条临床观察研究设计主要包括医学设计、统计设计、伦理设计和管理设计等。医学设计要根据独特技术的特点,对心理因素、操作水平差别等可能存在的各种偏倚要有专门的分析与控制措施。统计设计要充分考虑设计的科学性和逻辑性,保障研究结果真实性。伦理设计要根据“充分保障研究对象权益、有效开展临床研究”的原则,深入分析研究对象的受益与潜在风险,要对不良反应制定相应处理措施。管理设计应考虑如何提高依从性、如何统一技术操作者水平、如何监控临床研究质量与进度等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临床观察研究设计将采用现有临床流行病学的各种方法,优先使用在理想条件下验证“效力”的方法,其次使用在真实世界中验证“效果”的方法。

第二十八条根据具体技术操作的规范性和作用的稳定性进行设计,合理应用随机化、盲法、对照组设置中的技术与方法,特别是对照组的干预措施要提供具体方法、选择依据以及出处等。

第七章受试者权益保障

第二十九条相关临床研究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临床研究伦理以及医学伦理的基本原则,在公正与尊重人格的前提下,力求使研究对象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三十条对于利用临床病历信息与相关数据库资料进行的研究,也要经伦理委员会的审核批准,其中患者知情同意的内容和形式可以采用医学伦理的要求。要特别关注对患者隐私、医疗信息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相关临床研究方案必须在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实施过程中若有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及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由研究对象签署的书面知情同意书,对于受益与风险补偿的体现,应依据具体技术和临床研究设计方法进行规定。

第八章质量控制

第三十三条研究采用第三方独立质量控制。通过制定独特技术的操作规范、数据记录以及报告规范,并依此对研究过程中相关研究活动进行监查而完成质量控制。各指标评估与记录的真实性是评价过程质量管理的重点。

第三十四条临床研究主要采用外部质控、监查的质量控制体系。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应包含研究过程的伦理资料检查、入组标准的审核、操作与记录的完整性、一致性、及时性以及准确性;操作者对方案依从性、研究对象真实性、干预实施者、结局评价者资质及评价过程、研究档案保存、研究数据溯源等内容。

第九章研究报告

第三十五条各阶段的研究要及时撰写出研究报告。要特别关注研究结果的真实性与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同时应保证临床研究报告中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临床研究报告要基于统计分析结果,并与统计分析报告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研究报告应提供给技术持有者、研究发起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参与研究的临床机构、伦理委员会等,必要时可向公众公布。研究报告是项目结题验收、成果鉴定、推广运用以及研究论文发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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