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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漏税行为的法律规制与制度完善

2016-07-13廖仕梅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国际税收 2016年6期

廖仕梅(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1)



刍议漏税行为的法律规制与制度完善

廖仕梅(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1)

内容提要:由于我国税法对漏税未作规定而存在的立法漏洞,导致各地对漏税行为的处理不一致。2015年公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虽然增加了“漏税”的相关规定,但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规定得过于笼统,会使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二是对自动补缴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处罚,显然过于严厉,既不利于纳税人自行改错, 也不利于减轻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及降低执法风险。

关键词:漏税 逃税 制度完善

由于税收的复杂性、专业性及无偿性,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会有意或无意地出现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对于故意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定为偷税或者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定为逃税。①讨论的方便,本文将“偷税”与“逃税”统称为“逃税”。对于因过失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否应认定为逃税呢?在实务中存在争议。

一、漏税与其他行为的区别

(一)逃税与漏税的区别

人们常说的“偷税漏税”实际上是一个俗称的罪名,我国现行《刑法修正案(七)》和2015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均未对此罪名做出详细规定与释义。自1992年我国《税收征管法》颁布以来,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处理逃税与漏税时有三种不现的态度:一是将漏税与逃税一概而论,称作“逃漏税”或者 “逃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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