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基于证明力视角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分析

2016-07-12康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

科学中国人 2016年12期
关键词:强制执行核实债务人

陈 康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

基于证明力视角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分析

陈康
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

本文所探讨的公证债权文书就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在当前法律、法规制度下,公证机构在制作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方面做得还不够,而公证机构更应当在增强具强的公证债权文书的证明效力上多做努力。具体应对此类文书适用范围、必备内容、核实、执行证书发放等问题进行规范,以增强强制执行效力,更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具强的公证债权文书;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执行证书

近年来,随着公证事业迅猛发展,文书公证、法律行为公证、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现今已与绝大多数人息息相关。在种类繁多的公证之中,公证债权文书的使用范围应该是较为广泛的,但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并非皆能直接履行,本文所探讨的公证债权文书指的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即具强的公证债权文书。

一、具强的公证债权文书简述

具强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指经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以给付为内容文书,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一)具强的公证债权文书具备的法律效力

具强的公证债权文书在法律上主要有两种效力:证明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证明效力是指文书对相应法律事实、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行政”确认,产生的法律后果类似于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强制执行效力是指若相关当事人不履行文书中确认的法律义务,债权人可以以公证文书为依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两种效力之中,证明效力为基础,强制执行效力为延伸,若公证文书没有证明效力或证明效力不足,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也将没有或者大打折扣,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二)具强的公证债权文书权利实现的全过程及其优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具强的公证债权文书权利实现有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强的公证债权文书,第二个阶段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第一个阶段重在圈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二个阶段重在确定需要实际执行的债权数额。

由于具强的公证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消耗的时间成本将大大降低,也可以避免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并且债权文书的公证收费较为低廉,较之涉及多审级的法院诉讼收费、律师费用而言,经济优势明显。

(三)公证机构及人民法院在具强的公证债权文书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在具强的公证债权文书法律关系中,不同于民事仲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9条和第238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公证机构作出的具强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予以执行,但《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2款的字里行间却赋予人民法院对具强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审核权。在实务界讨论中,公证机构一般认为这种审查是形式审查,如果具强的公证债权文书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内容上具备法定要素,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执行。人民法院则认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具强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文书确实存在错误,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在当前制度下,因具强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发挥作用要通过人民法院的依法审查后才能由执行局强制执行。实事求是地讲,公证机构在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方面所能做的工作并不多,因此公证机构更应当在增强公证债权文书证明效力上多做努力,即应当完善具强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各类法定要素。

二、增强具强的公证债权文书证明效力需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严格规范具强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受理范围

《联合通知》第1、2条,2005年的《公证法》第37条第1款,2006年司法部出台的《公证程序规则》第39条以及201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江苏省公证条例》第25条均对具强的公证债权文书受理范围作了规定。但规定较为模糊,对债权文书适用的合同范围理解不一。笔者认为既不能限制过严,也不能失之过宽,应合理确定公证文书的适用范围:

一是债权文书应当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标的为行为的合同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合同约定的物品除完全自由流通外,限制流通物品在满足流通条件下也可约定,有价证券也要符合相应的转让条件。

二是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给付内容无疑义。

1.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务合同、附条件、期限的合同、担保合同等较复杂合同也并可能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于双务合同而言,反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主要认为债权债务数量随时处于变动之中,但笔者认为在各方均同意赋予此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的前提下,只要能准确地表述双方的权利义务,赋予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并无不当,数额虽然可能发生变动,但若一方能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通过核发执行证书这一环节,科技计算最终需强制执行的数额。对于附条件、期限的合同,只要颁发执行证书时,能根据合同的约定认定条件是否成就、期限是否到达即可,因此对这两类合同应当也可以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对于担保合同,情况较为复杂:如果债务人自身以担保物进行担保,对这种情况公证机构可以主合同效力及于从合同的规则将两合同一并作出具强的公证债权文书,现实生活中个人住房贷款就往往以这种形式进行;如果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只要第三人在公证文书中表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对公证文书可以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如果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由于一般担保情况下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赋予此类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将是对保证人抗辩权的侵犯。笔者认为:(1)一般保证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担保,所附条件为主合同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如果强制执行时,条件能够成就,自然可以强制执行,因此也能赋予此类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2)如果保证人在公证文书中表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这一意思表示可以视为对先诉抗辩权的放弃,继而对文书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给付内容无疑义。这是公证机构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的前提。无疑义主要指:(1)债权人、债务人对于标的的数额(含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无疑义;(2)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对分期履行债务的调价和范围无疑义;(3)对核实债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方式的约定无疑义。

(二)具强的公证债权文书中应明确载明的内容

公证文书需要明确载明以下事项:1.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共同办理公证文书的申请。具强的公证文书证明效力的依据在于当事人的合意,不管之前的权利状态如何,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意,其共同申请办理公证的意图即构成权利处分,应当认可其民事效力。2.债务人(第三人)的执行承诺。具强的公证债权文书之所以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在于债务人(第三人)做出的“自身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机构在引导相关当事人在载明执行承诺的公证文书上签字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其释明其接受执行承诺后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此释明文件同载明执行承诺的公证文书一并装入案卷。3.前文提到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给付内容无疑义”的内容,在此不再赘述。

公证机构应指导当事人就出具执行证书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和对债务人(第三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核实方式做出约定。公证机构也可以向当事人提供履行债务状况的核实方式,实践中主要有几种核实方式,一是信函核实。信函核实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约定的邮寄方式向债务人邮寄信函核实债务履行情况,一般应通过国家邮政机构寄送。二是电话、传真核实。这是指公证机构通过约定的电话号码,以即时通话或者电话传真的方式核实债务履行情况,对通话或者传真的过程一般也应以录像、录音形式保全核实过程。三是债务人履约备案制度。这是笔者较为推崇的做法。

三、签发执行证书时的注意事项

执行证书是经债权人申请后,公证机构出具的直接付诸执行的文书,制作时应注意:一是审核债权人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相应具强的公证债权文书,债权人申请日期有没有超过执行期限。二是审核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义务履行情况,债权债务审核可以通过前期约定的审核方式进行,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的情况属实且债权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的,就应当签发执行证书。三是执行证书中应明确注明需要执行标的物的准确数额。执行机关需要的是一份明确的执行依据,如果执行证书注明的内容不明确,将只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保障债权人权利。

[1]2008年中国公证协会公布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第9条

[2]吴文琦.浅析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司法改革论评(第六辑)第240页

陈康(1986-),女,重庆人,硕士研究生学历,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公证员,主要研究方向:法学。

猜你喜欢

强制执行核实债务人
社会经济生活中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研究
破解债务人“履行难”问题研究——法律文书生效后的提存探析
MDR新法规强制执行,“原创”为企业生存出路
阅读理解精练精析
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几点理解
漫谈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法院如何“强制执行”探视权
中国2012年增速确认为7.7%
新闻浮世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