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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影相生:清代佚名《狄公案》与高罗佩《大唐狄仁杰断案传奇》之比较

2016-07-12杭州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杭州311121

名作欣赏 2016年3期

⊙石 松[杭州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杭州 311121]



光影相生:清代佚名《狄公案》与高罗佩《大唐狄仁杰断案传奇》之比较

⊙石松[杭州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杭州311121]

摘要:明清时期公案小说繁盛一时,而时代稍后发展起来的西方侦探小说至今都经久不衰。不论是我国的公案小说,还是西方的侦探小说,他们都是同时代社会生活的真实写照,透射着这一时期人们的精神追求与道德形塑。本文通过清代佚名《狄公案》与高罗佩《大唐狄仁杰断案传奇》的比较与分析,试图寻找小说中折射出的东西方文化异同,进而探寻小说发展中的内在矛盾与发展规律。

关键词:《狄公案》《大唐狄仁杰断案传奇》道德形塑

唐代狄仁杰断案的故事脍炙人口,该故事在清代光绪年间有公案小说《狄公案》,又名《武则天四大奇案》《狄梁公全传》,不题撰人。在20世纪50年代前后,又有荷兰汉学家高罗佩(Robert Van Gulik)写成《大唐狄仁杰断案传奇》(Judge Dee Mysteries)。虽然同以狄仁杰故事为题材,但是两部作品在情节铺陈、人物描写、审美接受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比较分析的价值。

清代佚名《狄公案》前二十九回由三起案件组成,后三十五回则展现了狄仁杰与张昌宗、武三思等奸臣之间的智斗故事。高罗佩《大唐狄仁杰断案传奇》由十五个中篇和八个短篇组成,每一个案件都是独立成章。两部作品虽然都以唐代清官狄仁杰的故事为主要内容,但是在情节结构方面既有相似之处,又存在本质区别。

两部作品都运用了伏笔照应的手法。《狄公案》中伏笔遵照了我国公案小说的传统写法,例如“草蛇灰线”法,书中第十一回中出现的一幅对联:“寻孺子遗踪,下榻传为千古事;问尧夫究竟,卜圭难觅四川人。”①一条线索维系三个案件,这幅对联中所提到的字句断断续续地在三个案件中形成了若明若暗的破案线索,“如草中之蛇,于彼见头,于此见尾”②。《狄公案》中的三个案件在结构上是案中套案,如:由于六里墩案情复杂,狄仁杰微服装成卖药医生,这才偶遇毕家老妇,毕顺暴死的案件才得以呈现;而茶壶蛇毒案的开始正是在狄仁杰刚刚审完六里墩案之时——“狄公方要退堂,忽然衙前一片哭声,许多妇女男幼揪着二十四五岁的后生,由头门喊起,直叫伸冤”③。可见,三个案件虽然在案情上并无太大关联,但在结构上却是相互照应,如果没有六里墩案的复杂离奇,狄公就不会亲自扮医私访,没有扮医私访,狄公就不会随老妇入屋询问病情,也就不会发现毕顺之死的众多疑点了。

高罗佩在《大唐狄仁杰断案传奇》中同样运用了伏笔照应。《四漆屏》中第二章就有一段介绍乔泰投奔狄公之前是一个剪径的强盗。这与《黄金案》第二回中狄公收服乔泰、马荣二人的描写恰好遥相呼应、相互印证;乔泰、马荣在各部小说中都有交代,例如《广州案》《柳园图》中,连二人职位升迁和家庭婚事都有所涉及,对此二人的描写在各部作品中若隐若现、断断续续,却又首尾顾及、丝毫不乱。又如《四漆屏》中的“古玩匕首”与“二百两黄金”,也如上文所提的“草蛇灰线”,出现在整个案件的始末;其中“二百两黄金”穿插于“坤山案”与“秀才案”之间,更是破案的关键。又如文末滕侃对自己杀妻意图的供述又是与小说开头的呼应。在《四漆屏》中,大案套小案,案中有案,这与《狄公案》确实有相同之处。

然而,尽管这两部作品都运用了伏笔照应的手法,但所起的作用却并不相同。高罗佩虽然熟悉我国公案小说的写法,但是这些伏笔和照应却着意于狄公的人物刻画,丰富了他断案的分析过程和逻辑推理,这与《狄公案》中的狄公断案方式是大相径庭的。例如《四漆屏》第十七章狄公对秀才作案的推论,其中四点都与前文相互照应,秀才在被捕之前的行为言语在狄公推论之后形成了一个非常符合逻辑的作案过程,正如毛宗冈点评《三国》一书时提到的“隔年下种,先时伏著为妙。善圃者投种于地,待时而发。善弈者下一闲著于数十著之前,而其应在数十著之后。文章叙事之法亦犹是已”④。与此同时,这些伏笔照应也让案情一步一步地向前推进,前文提到狄公对秀才案的四点推论,每一点推论都是狄公深入贼穴或亲临现场才得出的,试想如果没有对狄公的个性化描写,这些推论也就无从说起了。因此,高罗佩所用的照应与伏笔既为了刻画狄公的分析与推理能力,又推进了案情的进展,可以说,高罗佩的伏笔照应是人物刻画与情节推移兼备的。

《狄公案》中的伏笔与照应则强调的是“缘起”与“结果”,这也是与我国明清时期小说的惯用形式分不开的,进一步说,我国的公案小说的情节结构也形成了一定的惯常模式,例如从清官到忠臣,类似这样的固定情节结构往往造成了人物的苍白化,使人物缺乏个性。如《包公案》中的包公、《施公案》中的施公,他们与《狄公案》中的狄公都属于同一类人物——清官兼忠臣,这一类人物的描写都是十分相似的,情节结构的死板与固定让人物的个性描写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固定结构模式、固定人物命运、固定的主题——这也许与明清时期的八股文写作不无关系。

因此,这两部作品虽然在情节铺陈的手法上有相似之处,但是它们各自的侧重点却是不同的。而在人物描写方面则更能显现两者的差异。

《狄公案》中狄仁杰是一位典型的封建时代的清官形象。在断案过程中,读者看到的往往是“官断”,也就是代表铁面无私、为民做主的一面。作为一方父母官,《狄公案》中的狄公惯用刑罚的手段来审讯案情,如书中第二十七回的大部分描写都是对如何用刑的叙述。而高罗佩笔下的狄公却是亲临现场、揭示迷局,官刑与供词在这部作品中少有提到,高罗佩更重视的是对狄公在案情的逻辑推理与分析方面的描写。在断案这一层面,《狄公案》中的狄公不论是从审案到断案,还是后来智斗权奸,“以恶治恶”的方法是经常出现的。例如在毕顺案件中,对通奸的男女犯人所使用的刑罚就达到了一种极致;又如第三十五回与第三十六回中,狄公对张昌宗家仆周卜成和曾有方的处罚也是如此。然而,与其他的公案故事相比,《狄公案》中的狄公又与传统的“清官”有些许不同,例如书中提到“私访”,这与高罗佩所写的狄公有一些相似之处,可惜的是在《狄公案》中,“私访”的情节还是没有脱离封建思想的窠臼,常常伴有“托梦”“阴风”“解签”“冥判”等封建迷信的手段,如第十一回狄公梦中得对联,被暗示破案线索。高罗佩的《大唐狄仁杰断案传奇》中的狄公却截然不同,如《黄金案》中,狄公即使亲身遇到“鬼”,也未信以为真,而是在故事的最后当着这个“鬼”的面娓娓道来,说明了他的逻辑推理;《湖滨案》中关于湖中有鬼的说法,狄公也是最终找到缘由;《朝云观》《黑狐狸》等作品中更是狄公拨开层层迷雾,最终破迷信于情理之中。

在人物语言描写方面,《狄公案》中狄仁杰在审案、断案的过程中,强调着封建伦理与因果报应的关系。三个案件中,毕顺案中,狄公从一开始就对毕顺妻子产生了怀疑,而这种怀疑是建立在封建伦理道德的基础上的,随后在侦查案情的过程中,从毕顺的鬼魂报冤到酷刑拷问通奸男女,整个过程都不断地重述着封建时代女性的“三从四德”。狄公的言行更体现了他是这种思想的卫道夫,例如书中第四回:

狄公想道:“这个女子必是有了外路,皆因老妇不能识人,以为她安心守节,在我看来,她儿子必是她害死。天下的节妇未有不是孝妇,既然以丈夫为重,丈夫的母亲有病岂有不让她医治之理?这个女孩子既是她亲生所养,虽然变了哑子,未有不想她病好之理,听见有人能医,就当欢喜非凡,出来动问,怎么全不关心,反而骂人不止?即此两端,明明是个破绽。我且不必惊动,回到衙中再为细访。”⑤

《大唐狄仁杰断案传奇》中的狄公却迥然不同:在《五朵祥云》中,狄公通过穷根究底的询问方式,排除了冯松涛的嫌疑。狄公的问题并不针对是否有奸情或封建伦理道德,而是逻辑性的推问。书中狄公的语言始终是建立在逻辑分析与实际论证的基础上的,如果这个案情出现在《狄公案》中,也许冯松涛就成为众矢之的了。

两部作品中的狄公在行为举止上更有不同。《狄公案》中,狄公是一位文官形象,不论是侦破案件或者是斗奸除恶,都有习武的仆从或朋友相助,即使动手,也如第三十二回所描述的“举起朝笏直望小黄门打下”。而《大唐狄仁杰断案传奇》中却有对狄公剑法精深,与江湖高手对决难解难分的描写。⑥

狄公在两部作品中的不同刻画反映了东西方文化的差异性。《狄公案》中重视的是封建伦理说教,通过对案犯伤风败俗的行为进行批判,从而达到遵守封建道德伦理的目的。虽然在狄公断案过程中,也有理性的思考和逻辑推理,然而这些却没有为破案起到关键性作用,更多的描写是围绕托梦、解签、猜谜等封建活动进行的。《大唐狄仁杰断案传奇》中则倡导以理服人,狄公破案往往不在衙门公堂,更多的是在案发现场,通过询问或其他方式直接揭露案情,让众人了解案件的始末,晓以道理,在不少案件中,罪犯往往当场认罪伏法,整个过程体现着作者对“人性”的思考。

我国公案小说中的“清官”与会武功的“侠客”往往是分开的,清官一般不会武功,如《包公案》中的包公虽然不会武功,但是他的手下就是武功与侠义兼备的人才。西方的小说中,“好官”与会武艺的骑士往往是融合的,《大唐狄仁杰断案传奇》中的狄公就经常流露出“骑士精神”,例如《四漆屏》中狄公与艳香在妓院中调查案情,共处一室时的言行,甚至还可以从中领会到一些偶遇邂逅的浪漫之情;还有后来狄公为艳香准备的新衣物,这些都体现了骑士精神中对女性的温文尔雅,既浪漫又富有人性;又如《朝云观》中狄公对张天师的恶行,因为迫于形势无法对其执法,最后只好用“以牙还牙”的方式进行惩罚,狄公扮演了一位除恶扬善的骑士,这正是中世纪骑士们所信仰的《圣经》中“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写照。

在破案过程中,《大唐狄仁杰断案传奇》中狄公的武功也为他多次亲临案发现场、身处险境提供了客观条件;《狄公案》中的狄公既不会武功却又想多了解案情,只好派会武功的随从前去探寻案情。由此可见,高罗佩更着意于刻画狄公的个人断案能力,使狄公极富个性化。

两部作品的审美角度由各自所面临的读者不同而各有特点。《狄公案》是清代光绪年间的公案小说,除了上文论述的封建伦理道德的宣扬以外,书中还提到了因果报应、借梦托事、解联破案等情节。对于当时的大多数读者,通过这些手段达到教育目的是非常容易的。例如:狄公宿庙,然后梦中得对联一首,通过对联中典故的理解,与现实中的案情一一对应,在读者阅读这个内容的时候,潜移默化地就接受了命由天定、因果报应的观念。

《大唐狄仁杰断案传奇》最初由高罗佩用英语写成,面对的是西方20世纪中叶的读者。因此,这部作品的审美角度肯定不可能是我国封建时期的伦理说教了。在这部作品中,中国式的侠义精神也有所体现,例如狄公上任途中偶遇乔泰、马荣,后收留俩人为仆从的情节。从一开始的打斗,凸显了“侠”字,到后来收留俩人又突出了一个“义”字。而小说所倡导的并不是武侠小说中的侠义情节,而是在这“侠义”中映射出来的“人性”。《四漆屏》文末狄公骑马撕碎红色名帖,让读者看到的是侠影隐没于红色纷飞的碎纸之后的画面,狄公绝红尘于马后并不是因为自己的感情挫折,而是因为他在破案过程中看到的“人性”悲剧;《黄金案》中狄公厚葬妓女玉珠,又是一种“义”的体现。而这本书里的侠义实际上是中国人外表之下的西方骑士精神。

其次,两部作品的叙述风格各有特点。《狄公案》中的语言平实,注重人物的心理描写,狄公断案的想法、随从办案时的想法、奸臣的想法等等都是十分详尽的。而鲜有场景的描写,对人物外貌的描写也不多见。由此可以看出这部作品的叙述性很强,容易被广大民众接受。由此可见公案小说与我国民间说唱文学的渊源,而上文所论述的说教性恰好说明了这部作品的一个审美角度就是为了教化民众。

《大唐狄仁杰断案传奇》的审美视角则利用了环境描写来烘托故事的进展、人物的心理活动,甚至某些环境描写是案件侦破的线索。人物的神态描写也是细致入微的,远胜于《狄公案》。高罗佩对这些方面的细致描写,体现了一位外国人对于中国文化的理解和兴趣,并且他在小说中为读者带来的也是让读者感到既陌生又新奇的中国文化。可惜的是,尽管这部作品中每一个案件的奇巧悬疑绝不亚于《狄公案》中的案情,高罗佩对我国古代的民俗、官制、传统礼俗以及穿戴等诸多方面都十分熟悉,这部作品中的人物仍然让中国人感到陌生。尽管这部作品不带有任何的封建说教性,但是作品中的人物却更像是改名换姓的西方侦探。环境和神态描写也许冲淡了人物的内心描写,或者说,高罗佩用环境与人物神态外貌的描写弥补了人物内心描写的不足。的确,高罗佩很难想象狄公这位中国清官的内心世界,也就更难捉摸众多次要人物的内心世界了。有幸的是,对于一位外国读者,他们也许更容易接受一位类似福尔摩斯的侦探,这也与他们的审美期待是一致的。

以上赘述了两部小说的情节结构、人物描写以及审美接受方面的比较。虽然并不详尽,但是通过比较,可以瞥见中西方的文学与文化的差异。《狄公案》中透射出来的是东方哲学的整体性思想,这与我国的古代哲学思想不无关系,从“案中套案”的结构安排——一幅对联可解三案的结构照应,到后来的扬善惩恶,最后武则天母子前嫌尽释,庐陵王复位登基,这些都可以说是一个“圆满完整”的结局的体现。追逐“圆满”、追逐整体性是我国明清时期公案小说存在的一种写作观念,而这种观念除了体现对美好未来的追求以外,也会产生“神秘感”,因为对美好未来的追求或者追求理想正义的伸张,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们所采取的活动往往伴有迷信色彩,因此整体性容易孕育神秘主义,在《狄公案》中的各种迷信活动正是它的体现。整体性也是封建道德以及封建伦理纲常的体现,整体的外部形态与统一感让人们缺乏对整体中的个性理解,整体不容解析,因此维护封建道德与伦理纲常的描写在《狄公案》这部作品中经常出现。

《大唐狄仁杰断案传奇》则彰显着个体性。书中狄公的个人英雄主义,就可见一斑。《四漆屏》中,狄公深入贼穴,从一开始狄公遇到类似西方“酒吧械斗”的赌博场面描写到后来狄公与贼穴女子共访暗妓房间,都体现着西方的冒险精神与个人英雄主义,使这里的狄公更具有传奇色彩。从笛福的《鲁滨逊漂流记》到阿加莎·克里斯蒂的《东方快车谋杀案》;从爱伦坡的《莫格街谋杀案》到柯南·道尔的《福尔摩斯探案全集》,无论是西方现实主义小说,还是与高罗佩同时代的推理侦探小说,它们都提倡个人奋斗、敢于冒险的精神。

在这部书中,狄公的随从与破案的进程并没有太多直接的关系,所有的案情与神秘最后都由狄公解答。狄公的逻辑推理能力和个人办案能力是个人英雄主义的另一体现。个人英雄主义与西方骑士精神的演变与发展是分不开的,这也是与20世纪的西方哲学发展密切联系的,个体的发展与个性的张扬便映射在了书中人物的身上。因此,“人性”自然而然就成了这部作品的落脚点。

时间与空间的延续性是客观的。从古至今,人们对这种延续的时间和空间的不确定性往往缺乏安全感。因此,古代的人们发明了各种活动来消除这种不安全感,例如祭祀、巫术、祷告等等,文学便诞生于此。经过长期的发展与历史演变,公案小说作为众多文学形式中的一种,它也体现了人们对现实生活所遭遇的不满或对未来的期待,公案小说中的断案过程与结果成为了人们对未来的一种变异追求,甚至是书中的人物也成了人们的理想偶像,也可以说是对以往经历的一种向善追求。然而这并不是一种对过去经历的简单重复,而是一种对道德伦理的祈求和理想中的道德形塑。

可惜的是,我国公案小说长期以来形成的固定结构却束缚着这些美好的祈求,科学的分析与推理被较为原始的迷信活动所替代了,清官先明断民间案件,然后升官参加朝廷的忠奸斗争的固定框架并不只出现在《狄公案》一本小说之中,《包公案》《海公案》《施公案》《彭公案》均乃如此。对整体性的追求既体现了当时人们的美好愿望,却又限制了这种追求的进步与发展,这确实是明清公案小说中的一个内在矛盾。

《大唐狄仁杰断案传奇》虽然借用了中国人物和场景,而且还参考了我国古代小说的写作手法——“伏笔照应”,甚至还模仿了我国古代小说中的案情结构,例如《四漆屏》中的秀才案与宋元小说话本《三现身》非常相似,然而这部小说仍然是为了寻求人性和伦理。书中更多的是对人性的细致描写,在故事的结尾——案件审判结束之后,作者往往让狄公进行一次“人性”的审判,发人深省。

在《狄公案》面世的半个多世纪之后,高罗佩的《大唐狄仁杰断案传奇》似乎为我国公案小说的内在矛盾提出了一种解决方案,这种解决方案无论是否有成效,可另当别论,重要的是这种演变体现了小说自身发展是具有内在逻辑性的,而且它还是客观存在的,因为如果条件满足的话,这种逻辑性还可以跨越语言与文化的界限。

东方哲学与西方哲学犹如两盏明灯,碰巧同时照在了同一位人物身上,角度不同;两灯生两影,光影相生,相得益彰。

①③⑤(清)佚名:《包公案》,《狄公案》,华夏出版社1995年版,第254页,第281页,第234页。

②④罗贯中著,毛宗冈评:《全图绣像三国演义》,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35页,第234页。

⑥[荷兰]Robert van Gulik.“The Chinese Gold Murders”[M]. Harper&Brothers Press,1959.

作者:石松,扬州大学文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杭州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

编辑:郭子君E-mail:guozijun0823@163.com

即将留洋攻读医学博士的次仁吉姆在“大师修炼”的岩洞里看到了复活的修行者,并告诉她“每一颗佛珠就是一段岁月,每一颗就是次仁吉姆,次仁吉姆就是每一个女人”的真谛。这样一个耐人寻味的结尾,“含意是含混且耐人寻味的,它包含着对民族宗教精神内核的皈依与舍弃的两难抉择”⑥。也正是这种对宗教对神的精神迷离感,增强了作品的韵味。

原始和前现代之间的腾挪实际上没有孰胜孰负,原始宗教与现代文明实则是密切相依,只是人与人之间的心境不同、抉择不同罢了。老次仁吉姆,可以始终坚持着自己固有的生活习惯和方式,虔诚地相信着原始的宗教,不做任何改变,一辈子宁静、孤独,但充实。年轻的次仁吉姆,可以追求国外颁发的医学博士的高等学历,究其本质,都是一种信仰与信念,因时代、地域而异。“缺乏宗教式的素质情感的人,他们的世界只是失去圣洁的物的堆积而已!”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编号:13BZW084;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常规性规划项目,编号:Z15JC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