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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及责任分担

2016-07-07石兴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权利义务合同法劳务

石兴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96(2016)02—047—02

[内容提要]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是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中存在三方法律主体,法律关系复杂,责任划分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

[关 键 词]劳务派遣;法律关系;责任分担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96(2016)02—047—02

浅谈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及责任分担

石 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 沈阳 110013))

[内容提要]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是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中存在三方法律主体,法律关系复杂,责任划分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

[关 键 词]劳务派遣;法律关系;责任分担

近年来,由于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普遍化,与之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本文结合《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尝试分析劳动派遣法律关系和劳动派遣责任分担。

一、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是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可以划分为三个双边法律关系。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是劳动合同关系。但劳务派遣单位不是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力的直接获得者,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缔结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涉及第三方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劳动。法律虽然将劳务派遣单位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但由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特殊性,使劳动关系和实际用工上出现了分离,导致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在权利义务上并不对等,劳务派遣单位的部分权利义务受到了限制,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并不具备全部用人单位的特征。

(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虽然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不是劳动关系,但这并不表明两者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其特殊之处在于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部分权利义务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其中,《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具有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部分权利和义务。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部分权利义务还来源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及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虽然劳务派遣协议的性质被定性为民事合同。但是作为民事合同不仅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涉及了第三方即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同时,派遣协议约定不仅涉及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而且这种约定增加了被派遣劳动者的负担。但被派遣劳动者并不参与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对该协议约定的内容仅有知情权。

二、劳务派遣责任分担

劳务派遣中存在三方法律主体,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在对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划分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一)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的分担。当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任意或同时主张赔偿责任。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有约定,从其约定,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已向劳动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如果依照合同约定应由另一方承担时可以向对方追偿。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谁侵权,谁负责”的原则认定,劳务派遣单位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是单向连带责任,其可向用工单位行使追偿权。当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时,仅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派遣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实施了侵权行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的分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不真正补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的过错一般表现为其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聘用与选任存在过失。劳务派遣单位如果证明其在选任方面已尽必要注意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只能先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在用工单位不能完全赔偿时,才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在用工单位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侵权责任分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且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过错,用工单位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追偿其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的补充责任。

(三)被派遣劳动者违约,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责任的分担。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违约,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则该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被派遣劳动者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就约定将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工作,被派遣劳动者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在指定的派遣公司工作,对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劳动义务。被派遣劳动者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当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派遣单位而言,对于用工单位的损失也应承担责任。虽然是被派遣劳动者的违约行为,但却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可视为派遣单位违约,派遣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如果被派遣劳动者不能独自承担责任时,且派遣单位在选任上存在过错,派遣单位还应承担连带责任。基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派遣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被派遣劳动者追偿。用工单位可以选择要求派遣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还是要求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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