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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领域严重失信将受惩戒

2016-07-06郑旭

民生周刊 2016年12期
关键词:惩戒约束诚信

郑旭

对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要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6月12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

《民生周刊》记者注意到,在正式印发之前,《指导意见》实际上已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于4月18日召开的这次会议指出,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要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推动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

会议强调,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要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和社会风尚。

据此,《指导意见》在“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中提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四类严重失信的行为将是日后实施联合惩戒的重点。而对于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指导意见》也提出,要“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造册”四类严重失信行为

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精神,6月12日印发的《指导意见》提出,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重点包括:一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此次也被列入联合惩戒的四类严重失信行为“花名册”。

不仅如此,《民生周刊》记者发现,该《指导意见》还提出要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力求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

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指导意见》提出,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约束”和“惩戒”两手并用

对严重失信主体,《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对严重失信主体,《指导意见》还要求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有关部门和机构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指导意见》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并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具体措施是,今后将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除了行政性、市场性的约束和惩戒外,《指导意见》还提出,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

事实上,在提出上述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的同时,《指导意见》同时也提出了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据此,《指导意见》明确,对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并积极向市场和社会推介,引导各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进一步提高守信收益。

《指导意见》最后要求,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指导意见》鼓励有关地区和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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