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法律汉译中“得”字的应用及其文体学意义*1
2016-07-06赵德玉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赵德玉 黄 莺
(中国海洋大学 外国语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英语法律汉译中“得”字的应用及其文体学意义*1
赵德玉黄莺
(中国海洋大学 外国语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摘要:“得”字的肯定式曾经是法律语言中的惯常用法,但在我国现行制定法中极少出现,而在由英语译成汉语的法律——尤其在翻译年代较早的法律——中使用较多。本文据调查认为,该词在汉译法律中的使用是过去法律汉语风格的一种孑遗,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域中法律汉语的规范。本文预计,如果法律汉语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不出现该用法的复古,此种用法将逐渐消失。
关键词:“得”字;法律翻译;文体学意义
一、引言
熟悉法律的人士一定能注意到,我国立法机构制订的“国产原装”法律(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和法规,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和法规,以下“我国现行法律”、“我国法律”等同类词语亦然。)与从外语译成汉语的国际法律及外国法律在汉语语言方面有诸多不同。在法律汉语的两种变体之间的众多差异之中,“得”字的使用可谓显而易见且饶有趣味,但这一差异一直没有得到研究与解释,不能不算是汉语研究和翻译研究领域中一项小小的遗憾。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带有助动词性质的“得”极少使用肯定形式;而在汉语版的国际法律和惯例及外国法律中,肯定式的“得”字却是一条常用词汇,几乎比比皆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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