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对渗漏原因不能举证,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2016-07-05
中国建筑防水·悦居 2016年6期
基本案情
周某与丁某系上下楼邻居,周某住三楼,丁某住四楼。2014年9月8日,周某发现丁某家厨房和卫生间漏水,造成他家厨房和卫生间天花板受潮、发霉腐烂。周某多次要求丁某停止侵害并负责更换损坏的天花板,丁某置若罔闻,拒不履行相邻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周某于是将丁某告上法庭,要求丁某对漏水的厨房、卫生间进行修复,停止侵害,并更换周某家厨房、卫生间的天花板。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丁某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2015年3月10日,原告报警称楼上丁某家房屋漏水,影响其日常生活。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告知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2015年3月18日,原告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原告户厨房、卫生间天花板受潮、发霉腐烂是否因被告房屋漏水所致,即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告受损天花板更换、重做的费用”进行鉴定。后因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评估费用,法院按撤回鉴定申请处理。
法院认为,本案系相邻双方因房屋居住、使用产生的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家厨房与卫生间的防水未做好产生漏水,进而导致原告家厨房、卫生间天花板受损,对该主张原告需举证证明存在渗漏现象,以及渗漏的发生与被告房屋未做好防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其提交的照片等证据能证明天花板受损及房顶存在渗漏的事实,但尚不足以证明渗水现象与被告房屋防水措施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不能排除其他原因造成水滴渗漏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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