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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的认识

2016-07-05胡旭东

大东方 2016年5期

胡旭东

摘 要: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在开始实行犯罪之后,而出于自身原因中止其犯罪行为而作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一种。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要求则是犯罪中止有别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最为本质的特征。自动性的准确判断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要要求,如何判断自动性的有无则成为了犯罪中止理论争议最大的焦点。对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学说得出符合犯罪中止刑法性格的结论。

关键词:犯罪中止;自动性;若干问题

犯罪中止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怎样认定,而在认定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自动性”的认定。“自动性”的认定标准是一个至今仍存在争论的问题,关于它学术界存在着许多的学说,如主观说、客观说、优越说、折中说等。笔者在收集和参阅许多资料的基础上,对这些学说进行简单的介绍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和主张。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及其自动性的特征

犯罪中止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它的设立有的学者认为是为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完成所架设的一座退却的金桥—“金桥理论”;有的学者认为是刑法对迷途知返的犯罪分子的奖赏而减免刑罚的制度—“奖赏理论”;也有的学者认为是从刑罚目的考虑而需要减免中止犯刑罚的制度—“刑罚目的理论”。由于犯罪中止尚不成熟,因此在概念上我国理论界仍存在着许多的分歧。但我国现在的通说是我国刑法第24条的规定,即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其区别于犯罪预备、未遂的根本标志。根据我国的通说,“自动性”是指犯罪分子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但基于自己的意愿自动地放弃犯罪。它包括两方面:一是犯罪分子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这也是成立中止的前提条件。只要犯罪分子自己认为在当时的条件或环境下,能够继续完成他所计划的犯罪行为就可以了,而不管事实上他是否能完成。

二、关于“自动性”的观点及评价

关于对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的理解和认定,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主观说

该说以行为人对妨碍其犯罪得逞的外部障碍的认识为标准,认为行为人中止的动机是基于对外部障碍的认识时,就是障碍未遂,除此之外的场合就是中止未遂。这里的外部障碍的有无并不以客观上是否存在作为判断标准,而是以行为人是否认为该外部障碍影响犯罪行为作为区分的标准。而判断外部障碍是否足以使行为人放弃继续犯罪,其判断依据是德国刑法学者弗兰克(Frank)提出的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属于中止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时,属于障碍未遂。根据主观说,在不同条件下,受同样一个外部障碍的影响,既可能构成障碍未遂,也可能构成中止未遂,而具体构成何种犯罪停止形态完全由行为人主观的积极人格态度决定。

2.限定主观说

其认为:只有基于同情、悔悟、惭愧等对自己的行为持否定评价的感情或动机而放弃犯罪的才是基于自己意志的中止,此外都是未遂。

3.客观说

其认为: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对没有既遂的原因进行客观评价,如果当时的情况对一般人不会产生强制性的影响但行为人却放弃的,便是犯罪中止;如果当时的情况能对一般人能产生强制性的影响,行为人放弃的,便是犯罪未遂。

三、自动性认定的标准

实际上笔者赞同张明楷教授在这一问题上观点,他认为:在判断犯罪中止自动性时先采取主观说,即根據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去判断能否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在主观说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采取客观说,即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因此,对中止犯自动性进行判断要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进行考察,认识因素即行为人对客观外部障碍的认识,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犯罪。正如在犯罪故意中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一样,在犯罪中止中只有行为人认识到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才存在出于本人意志放弃犯罪的问题。具体而言,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包括两个因素:

一是认识因素,行为人自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这是自动性条件的前提。由于这是行为人纯粹的主观考察,就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考虑,以行为人在当时当地主观心理活动为视角,看在当时情况下行为人是否自认为能够继续实施犯罪,实际上这是站在主观说的角度对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进行认定。一般而言,行为人对外部障碍的认识情况有三种:

(1)根本无认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阻止其继续进行犯罪的外部障碍的存在

(2)有认识且认识正确,对外部障碍存在清楚正确的认识,认为外部障碍足以阻止其继续实施犯罪,而实际上也确实如此

(3)有认识但发生了错误认识,行为人对外部障碍的认识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认为外部障碍足以阻止其继续实施犯罪,但是实际上外部障碍不存在或很微弱;认为外部障碍不足以阻止其继续实施犯罪,但实际上外部障碍很强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

以上无论哪一种认识情况,要想成立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其前提就是自认为有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

二是意志因素,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这是自动性认定的关键。也就是说,行为人自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也可以停止与放弃犯罪这两条道路之间,出于本人意志,放弃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形。通常情况下,在没有外部障碍因素作用下,仅仅由内在因素(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作用使行为人停止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没有多大疑问。

四、结语

犯罪中比的自动性条件是犯罪中比的本质性特征,对于犯罪中比自动性的明确厘定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是刑法平等原则的体现。在法条中对于自动性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对于犯罪分子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又与犯罪中止相对,因此可以犯罪中比未能既遂的原意来自于“犯罪分子自身的原因”。人毕竟是生活在社会群体当中的,因此客观的社会一般人的标准才是衡量犯罪中比自动性终局性判断的标尺。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张平:《中止犯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