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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环境下的利益衡量

2016-07-05闫菲

大东方 2016年5期
关键词:司法实践

闫菲

摘 要:司法文化的长期积淀既包涵了普适性价值取向,共同的司法理念,规范的行为模式,也同时造就了包括利益衡量在内的司法工作与方法的主旨方向和准则。由此,本章结合了在司法文化建设与利益衡量关系上的经验说明加强司法文化所包涵的司法精神文化、司法学识文化、司法行为文化和司法廉政文化四位一体建设对利益衡量工作的重要性,对司法中的利益衡量尚存在问题的完善路径进一步扩充,具有现实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利益衡量;司法实践;法治环境

一、司法中利益衡量的内涵

1.利益衡量的内涵

利益衡量理论预设法律是一个可以衡量的价值体系,认为法律是一种蕴含或体现于制定法之中的法治理念、法律原则等构成的价值位阶安排,能为司法者提供衡量的素材和基准。利益衡量的核心在于司法者要遵循特定的衡量判断标准以形成价值判断,它是一种“价值导向”的思维方式,完全不同于“规则导向”的严格形式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要求司法者探知规则背后的法律价值。利益衡量的主要功能为疑难案件中正确适用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裁判提供基础、前提和指南。利益衡量的根本目标在于实现法律适用的合法性与妥当性,为此司法者必须排除个人价值偏好或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和左右。

一般可以认为,利益衡量是法律适用者的一种自觉的行为理性。在司法行为中,利益衡量不仅是一种让文本得以展现的方式,而且也有论证的分量。法官正是通过对于利益的衡量在重新构造着法律,但这种构造并不是没有基础的任意的构造,而是深刻地奠定在实践合理性的基础之上的一种构造,这种构造不仅满足了法律文本的目的性追求,而且满足了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普遍的人们的行动理性的要求。

2.司法中的利益衡量

司法中的利益衡量是在法律秩序范围内针对立法者对于各种问题和利益冲突的各种价值判断的观察发现和推测。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各种利益诉求愈加呈现出多样化的表现形式,而且其数量也在急剧增长。这种客观情况就要求司法者、立法者、学者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方法,并且可以确定的是,司法过程不能离开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在司法中不可避免地要对各种冲突的利益关系进行判断、权衡,以实现法律的价值目标。因此,司法中的利益衡量是必然的,如果否认司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就是否认司法的自身规律。作为法官判案的思考方法和实践路径,利益衡量与传统的概念法学和形式主义法学的三段论式思想方法有所不同,它不是像上述法学一样,对法条和判决过程进行机械地对照和应用,而是对法条蕴含的利益进行评估、衡量。

二、司法中利益衡量的原则

1.利益衡量的合法性原则

利益衡量的合法性原则意味着利益衡量过程中对法律的遵从,而不能逾越甚至颠覆法律,这是处理利益衡量方法与法律规则关系最基本的原则。正如德国法学家拉伦茨所说:“受法律与法的拘束之法官,其原则上不得为抵触法律的裁判。”也就是说,作为一种法律方法,利益衡量所主张的“衡量”并不是任意的衡量,从最终来说,是根据法律规则的衡量,利益衡量运用正当性毫不例外地蕴含着对法律的遵从。合法性原则的实质在于对法官悠意的制约,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过程的性质使然。司法过程是法官将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规则应用于具体个案的过程。

2.利益衡量的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

整体利益最大化应当作为利益衡量操作过程中具体的目标追求。从利益保护的来说,一个最优的司法判决结果应当是一个不但保护了每个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实现了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判决。当然,这种利益最大化不是哪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而是各方利益总体意义上的最大化。然而,在现实的司法过程中,尽管自身利益最大化是每个诉讼当事人直接的目标追求,但每个当事人的这种理性追求是相互冲突的,从而在总体上呈现出混乱和非理性的特征。这种混乱与非理性不但使每个当事人的利益难以顺利实现,而且总体意义上的利益最大化更是几乎不可能的。正因如此,利益的正当合理分配与保护以及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更多地是需要依靠法律实践来实现,这也正是司法过程中法官的根本职责之一。

3.利益衡量的正当激励原則

法律不但能够指引人们的行为,还能够使人们对某种行为进行评价和对其结果进行预测,从而对人们产生某种激励。美国法学家波斯纳说:“从经济学观点来看,法律的基本功能是改变激励。”法律规则(无论是制定法还是判例法)都表现为抽象的语言陈述,其内涵着的意义不仅是抽象有,而且具有某种不确定性。一个法律规则中往往蕴含了多种可供选择的意义,这就是法律规则“复数个解”的问题。在现实的司法过程中,法官拥有对法律规则意义的最终阐释权,也只有当法律规则被法官运用于具体的案件时,其意义才得以固定下来并得到具体的显现。正如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所说:“无论何时,在美国最高法院作出有关判决之前,‘法律确实是未定的。没有人知道法院究竟怎样判决。”

三、法治环境下利益衡量的完善建议

1.完善利益衡量理论与促进利益衡量方法应用

针对利益衡量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脱节性和利益衡量自身理论体系尚未健全的问题,法官、学者等专业人士应当加强利益衡量理论的研究和操作。从中外司法实务成就来看利益衡量理论建构与成果是丰硕的,但正如在上述利益衡量的应用缺陷内容中所提及的,理论研究领域与司法实务领域中的利益衡量总体上仍然处于松散的状态,二者互有衔接,但关联性不强,这是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者与司法实践者的任务目标不同所造成的。

2.展示司法论证过程和提高司法透明度

司法论证判断过程的不明晰是由于多种原因所致,司法工作环境和模式、具体裁判结果的表现形式、司法者的工作理念和价值观等因素均会对司法论证过程和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就司法者的工作理念和价值观方面而言,如果一项制度及其范式缺乏相应的统一规制标准,那么它就有可能偏离合理的工作轨道。司法论证的不明晰究其缘由在于目前司法中的利益衡量缺乏相应的规制途径,较易偏离应有的宪法法律至上、公平正义至上的价值取向的轨道,从而被滥用,失去其应有的运用价值。

参考文献:

[1]徐永康苏晓宏主编:《法理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沈志先黄祥青主编:《法律方法论》,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3]沈志先主编:《法院文化》,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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