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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政府的政府诚信

2016-07-04石福常

经营管理者·下旬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少数民族民族政府

石福常

摘 要:不同于单一地区的地方政府的执政能力建设,多民族地区地方政府除了承担发展本地经济责任以外,还肩负着调节地区各民族内部事务,和谐地区内多民族关系的责任,一定意义上讲,民族关系的稳定正是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良好基础。除此之外,少数民族地区因为其相对落后的经济文化条件和纷繁复杂的历史原因,地区内的宗教派系层出不穷。如何在众多经脉般的宗教中完成调节矛盾的任务,提高应变纠纷能力,也应该成为考察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 少数民族执政能力

我们对民族地区执政能力的确认,也要是一种综合性的存在,至少应该是包含少数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发展经济能力在内的政府能力。而一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也会作为衡量政府能力高低的一个最优选择,所以才被认为是确认一地区政府执政能力的核心所在。除了发展地方经济能力可以作为确认一地方执政能力标准外,处理民族地区多民族矛盾也应该作为确认一地区执政能力强弱的重要指标。学者张世贤指出,政府能力是指政府能够在符合时代趋势基础上,拥有国际竞争力和合作力,进而提高国民生产力,提高整个社会水准的能力。综上所述,政府能力要拥有以下特征:一是发展,二是具有参照性,三是生产力,四是推动社会的进步性。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

即民族区域自治,实质上是指在自治权的归属地和归属责任人确定情况下,进行本地区的自主管理和自主经营的过程。所以,民族地区的执政能力确认标准除了经济发展能力,协调区域内多民族之间关系能力,清晰宗教间脉络分析能力以外,还包括如何自如运用自治性和自主性的能力。以上四点也是民族地区地方政府执政能力的主要特点。

二、 民族地区地方政府执政能力建设现状

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年轻化。内蒙古自治区位于中国的正北方,跨纬度之广属于我国省份之最。辽阔的疆域,多民族,多信仰的民族关系也为当地地方政府执政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众所周知,“民族团结和凝聚力的增强,对于中国这样的多民族国家的意义非凡。除此之外,其更是衡量多民族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国的历史告诉我们,民族团结,国家一统则国家兴盛,反之,民族分裂和纷争,则国将不国,外敌入侵”。

三、 阻碍少数民族地区执政能力建设因素

1.人治大于法治现象突出。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中东部地区,法制观念的渗入,政府治理的推进相对于西部地区而言,都较为顺畅。西部地区由于其信息流通闭塞,政治改革脉络不清。当地政府官员通过故意关闭执行信息或有意掩盖有利信息达到“公利私藏”的目的,导致官员个人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治高于法制。当地民族地区经济并没有因为良好政策的执行而好转起来,反而积贫积弱。这种因为官员话语导致的政策执行力大打折扣的事情比比皆是。最终导致政府执行力徒留于人治而非法制,丧失民心,自然无法提升政府执政能力建设。

2. 经济发展能力不足。少数民族地区执政能力建设不同于单一民族地区,复杂的乡情民情,为当地政府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各地方政府依靠本地旅游资源大胆的进行“绿色旅游经济复苏和发展”。长期以来,内蒙一直扮演着塞外草原的角色。吸引着无数向往关外孤烟长草,大漠落日的旅行者。与此同时,旅行资源的重叠性和近似性也为当地政府的执政能能力提出了更大的考验。例如内蒙古赤峰市提出的“最美塞外草原,神奇魅力赤峰”就与呼伦贝尔草原有了概念和宣传上的大冲撞,两地政府如何相互协作,去除重叠性,提升自我发展经济的能力和少数民族执政能力就直接摆到了两地政府面前。

3. 政府机构设立无针对性。单一民族的国家和地区,公共服务机构的设置大都具有普遍性,实用性的特点,但面对少数民族地区多民族,多宗教的复杂特点,政府机构设立却没有随机应变性,适时地针对当地民族状况和教状况等进行机构安排和人员筛选。如“专人专事专门制度”一直没有建立起来,草率的将民族之间矛盾交给当地治安机关来进行管理,没有专门化的部门来经营民族关系,没有专业化的执政人员来协调民族交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就是一纸空谈。

4.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不强。相对于东部地区完备的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人员物资匹配的快速反应能力,西部地区受制于复杂的自然环境和地域环境,导致其在面对突发事件时无法迅速有效地做出反应。就我国国情而言,西部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环境复杂,宗教信仰多样。所以,西部地区政府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的增强关系到全国政治环境的稳定。但现实中的少数民族政府还无法采取有效措施能够避免或者将突发事件的影响降到最小化。民族地区复杂的民族关系是自身所存在的矛盾特殊性之一。民族之间生活习俗和生活習惯的差异会导致矛盾冲突的产生,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矛盾永远带有敏感性和长远的影响力。

四、民族地区政府提升执政能力的途径分析

1.加强民族地区法制化进程。一部法律的出台,既包含时间性又应该带有地方性。尤其在少数民族地区,更应该将特殊的不同民族因素考虑进来。而面对人治化严重的状况,政府要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就要去人治化,要去人治化,就要加强法制宣传,严格执法程序。既需要立法部门进行严谨的立法工作,也需要执法者严格要求自己,去人情化,拒绝用“薄厚亲疏”来断定案件。

2.政府重新定位资源优势。面对不变的客户群,重叠的旅游资源,少数民族地区政府要重新确立自己的特色旅游优势,避免市场定位和资源定位的重叠性和近似性,从而导致优质资源丧失,冲突双方两败俱伤。所以,少数民族地区政府更应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发挥地区优势和传统文化优势,将文化资源和物产资源转化为经济发展动力,促进本地区持久性发展。除此之外,民族地区政府更应做到实现地区经济的跨越式和跨区域性的发展。既要注重社会效益又要注重经济效益。就要在制度上进行创新,以制度创新带动经济发展。如要处理好地区性非公经济的增长率与政府的制度创新力之间的关系。

3.民族地区机构设置具有针对性。民族地区的政府机构建设要拒绝千篇一律,要有适应自身发展的特色所在。尤其像内蒙古这样民族多样化明显的省区,更要实现政府机构的特定设立。例如要将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机构具体化到乡镇。目前,民族宗教局最基层组织仅在各个旗县,面对自治区广阔的疆域,分布较广的人口,这些机构远远无法深入到民族内部进行深入调节。所以,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特色性的机构建设,淘汰冗杂而无用的机构。让生存发展环境来检验机构存在的合理性。才能促进民族地区的政治稳定进而促进经济发展。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划分与当地的区域划分格局交错,导致民族心理复杂和行政划分复杂。而这种复杂性对于民族认同感和包容性来讲仍然不够。更不利于本地区的经济推动发展。从而增加政府的政治经济发展成本。

4.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涉及多民族纷争时,政府要把握好度,做好话事人的角色。政府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可以说是每个政府的必修课。这不仅关系到政府经济发展,国计民生,而且涉及到“政府形象”的维护工作。而应急机制的设置,也是各国依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结果。如进行信息公开程序化和制度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对少数民族地区在民情,事情和政情的最直观掌握。

五、结语

归根到底,少数民族地区政府执政能力建设始终是“人心政治”。即政府在日常政治活动中,各国政府会将政府的公共价值是倾向国民和国家的这一公共价值进行定向输出。而这一过程就是所谓的人心政治输送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就需要地方政府更应该进行程序化,公开化,合法化的运作。

参考文献:

[1]刘影:和谐视角下的中国政府能力研究.2007.5 .

[2]李德洙.跨世纪民族工作的行动纲领[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

[3]杨光斌.民族地区政府与政治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王利,西部民族地区行政成本现状的理性分析[J]I 理论研究,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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