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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农民工维权途径分析

2016-07-04陈凡马丽丽

经营管理者·下旬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农民工分析

陈凡 马丽丽

摘 要:农民工是我国在特定时期出现的特定群体,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从事非农业劳动,为城市的现代化建设注入了活力。但是,当前我国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状态却令人担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民工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大量农民工权益缺损的状况依然存在。文章对目前农民工所采取的主要的维权手段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对维护农民工的权益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农民工 维权途径 分析

一、农民工权益缺损的表现

本文所强调的农民工权益主要是指由劳动就业而衍生出来的一系列权益,是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所应有的权益,是以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权益为主体,以及与社会保障权益相关的其他政治、经济、文化权益。

农民工权益缺损的表现。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将人们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按照顺序依次是: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会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本文参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将农民工权益分为:生存权利,安全保障权利,政治与组织权益,发展与自我实现的权益。并且也将从这四个方面具体分析农民工权益缺失的现状。

生存权利是农民工群体所争取的最基本的权益,农民工的生存权利主要是指农民工参加劳动并获得报酬的权益。农民工生存权益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平等就业权利的缺损,平等就业就是指农民工在获得就业机会、工资待遇等方面标准相同;其次是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缺失;最后是生理和情感需求的缺失。安全保障权益的缺损。一方面是指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得不到保障,农民工群体因工致伤、患职业病的现象屡屡发生,是我国职业病、工伤事故的高发人群。另一方面是指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缺失,农民工在城市工业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但他们却被抛在社会安全网之外,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政治与组织权利的缺损。一是政治权利的缺失,农民工在流动打工的过程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管理和监督权力的行使受到限制无法正常行使,这些都是农民工政治权益缺失的表现;二是组织权利的缺失,本文中农民工的组织权利主要是指组建公益组织、加入社区组织的权益。发展和自我实现权利的缺损。首先农民工自身接受培训的机会很少,这与城市就业门槛的不断提高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其次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经常受到歧视;最后是农民工的人格尊严得不到保证。

二、农民工维权途经分析

1.体制内途径。法律途径。这是指通过律师援助、司法裁判和司法强制执行来维护权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颁布对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具体的维权工作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不强。其次,农民工通过法律维权成本过高。这主要包括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最后,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善,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在很多情况下无法约束和惩罚侵权者,难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途径。工会的建立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利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是,工会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首先,很多公司尤其是建筑公司并没有依法成立工会。其次,工会组织自身存在缺陷。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机构设置不合理、经费困难等因素都限制了工会作用的发挥。仲裁途径。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诉讼负担,在某种情况下对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确实起到的一定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首先体现在仲裁/调解机构不具有强制性。其次劳动争议仲裁还存在时间长,效率低的缺点。劳动争议的仲裁期限是60天,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30天,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这样就给农民工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不利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现。信访途径。从维权的成本来看同法律和行政复议途径不同,这种途径不存在向信访群众收费的问题,从时间上来看,农民工通过信访途径来维护自身权利所花费的时间较少,这也是农民工选择信访维权渠道的重要原因。但是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通过信访途径维权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方面由于信访的有关信息一般要经过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筛选,然后递交给有关领导、有关机关,在这个过程中受人为因素影响比较大,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是一种间接的利益表达方式。另一方面,处理难度比较大。由于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是很少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大多是口头协议,这样就给信访部门协调处理农民工与承包商之间的劳资纠纷增加了难度。

2.体制外途径。民间组织。民间组织是指主要为农民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的民间公益性组织。由于农民工倾向于认同同乡会这一类的组织,出了问题往往第一个想到的是寻求老乡、朋友等人的帮助,农民工对这类民间组织认同度较高,所以民间组织在农民工维权的过程中具有天然的优势。但是在实际的维权过程中,民间组织自身还存在着许多缺点不利于其作用的发挥。首先是民间组织的合法地位难以确立。目前在我国大多数的民间组织还无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这种“不正当”的身份是民间组织在维权案件的过程中显得名不正言不顺。其次是经济问题。现在的大多数民间组织没有正规固定的经济来源,这样就对民间组织的生存提出了考验,也不利于其作用的发挥。最后就是民间组织的人员问题,由于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其工作人员的待遇相对较低,这样就会一定程度上降低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缺乏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造成民间组织工作人员流动高的问题,对民间组织开展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媒体途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新闻媒体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方面起了较大的有时是决定性的作用。但是通过媒体来维护农民工的权益还存在很多缺陷。首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弱势群体缺乏话语权。其次,有些新闻媒体过度追求商业利益,加剧了弱势群体的边缘化。最后,农民工自身“媒商”低,媒体运用能力亟待提高。不会利用媒体技术进步提供的机会及其带来的方便,这也给农民工通过媒体维权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老乡、工友途径。农民工自身拥有的社会资源有限,往往在进城以后依靠老乡、亲戚朋友介绍工作,外出务工大多以地缘或者血缘关系为纽带。所以一旦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他们最先想到的是基于地缘或者血缘关系的老乡和工友以及由此基础上自发形成的“同乡会”、“老乡会”等自组织,希望通过老乡、工友从中协调斡旋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但是这种维权途径也存在着一些缺陷。首先是身份的缺陷。农民工通过老乡、工友协调斡旋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大多依靠的是老乡、工友与欠薪者之间的关系,如果欠薪者不在乎这份“人情关系”,老乡或工友由于没有适当官方身份,没有强制执行权,由于身份受到限制,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采取协调的方式,而对欠薪者没有强制性,这就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其次是维权手段过激,甚至违法,容易造成更大的损失。

三、结语

总结起来说,现阶段我国城市建筑业农民工权益缺损状况的特点是数量多、范围广、规模大、危害重。现有的农民工维权组织、维权途径虽然对维护农民工权利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由于种种缺陷、障碍,现有的维权组织、途径无法及时、全面的维护广大农民工的权益,不能满足农民工利益诉求的需要。这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不利于改变当前我国贫富差距加大的现象,不利于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更不利于我国的长远发展。城市农民工权益缺损的状况亟待解决,我们急需建立一个新型的农民工维权网络来更有效的维护农民工权利。

参考文献:

[1]苏燕平.农民工权益保护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2:56-60.

[2]鲁言.农民工维权有哪些途径[J].政策法律,2013,(7):47.

[3]羅莉莉.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探析[J].中国劳动保障,2011,(7):28-30.

作者简介:陈凡(1988—),男,青岛理工大学(临沂),硕士研究生,专业:社会保障;马丽丽(1988—),女,青岛理工大学(临沂) 硕士研究生,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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