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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保险产品创新

2016-07-04徐丹

经营管理者·下旬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保险产品创新发展

摘 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保险行业蓬勃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保险产品创新还处于起步阶段,如何使保险产品得到长足的发展成为虽然近年来我国创新型保险产品保费收入增长非常迅猛,然而基数却较低。而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保险市场的竞争更趋激烈,这就要求我国的保险公司要多多借鉴国外保险业的保险创新成果,大力进行保险创新,尤其是保险产品的创新。本文基于保险新产品创新对此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保险产品 创新 发展

保险产品在狭义上是指由保险公司创造、可供客户选择在保险市场进行交易的金融工具。保险产品在大体上分为人寿险和财产险,在经济发展的今天,各家险企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在原有险种的基础上不断开发新的保险险种来抢占市场份额。新的保险产品在开发、销售、产品维护以及相关法律监管能否适应新产品的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保险创新背景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保险行业一直蓬勃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相对比较成熟的金融产品创新而言,保险产品创新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近年来我国创新型保险产品保费收入增长非常迅猛,然而基数却较低。保险行业在不断发展的国民经济中逐步走向成熟,当前我国的保险企业既要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又要积极应对更方面带来的压力。我国的保险企业由于历史原因,粗放型经营发展模式由来已久,在人们多样化的保险消费需求的不断增长的今天,保险企业的产品个服务在创新力方面显得尤为不足。如何占有并扩大市场份额成为险企不断关注的点,差异化的发展战略成为险企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创新型的保险产品也成为当下保险产品的一大亮点。

二、我国保险产品创新存在的问题

1.偏离了保险本质。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上的创新空间很大程度源于互联网的共享、开放,从“月亮险”、“脱光险”到“摇号险”,从“马上发财”“、求爱”到“娱乐宝”,互联网创新型保险产品花样繁多。部分产品在赚足眼球的同时,却逐渐偏离了保险产品损失补偿原则,成为类博彩或类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的跨区域销售,易导致后续服务与销售脱节。保险产品不同于其他商品,车险、家财险等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都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损失核实,这对于当地没有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增加了服务难度,服务质量难以保障,发生纠纷的机率增加。

2.存在销售误导风险。部分险企对互联网销售的新型产品的风险提示上存在问题,虚化“保险产品”字样以吸引客户的眼球。公司与保户信息不对称,存在逆向选择风险。目前,创新型的保险产品一般在互联网上进行销售,相较于传统的销售渠道,保户了解产品主要通过与险企的线上人员进行线上沟通,这一情况十分容易造成双方信息不对称。一方面,保户对于保险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险企网站的宣传以及其他保户的评价,对于保险产品的风险了解不够充分,具有片面性;另一方面,投保人在个人情况的填写上约束性较小,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无法现场验证,易出现骗保行为。由于双方间信息不对称性,极易产生双方矛盾,对于双方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都有损害。

3.制度缺失风险。与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在互联网方面的法律制度的发展较为缓慢,对于网上销售保险行为所引发的争议,在法律法律保护方面更是少之又少,保险部门现行的监管政策难以适应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发展。虽然我国早在2004年就推出了《电子签名法》,但是电子保单的有效性和法律地位比较模糊,监管还缺乏统一规范和明确要求。对于与保险公司合作的第三方网站资质认证问题,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技术标准,以及整个保险销售、售后环节的合法性的监管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保险产品创新的对策建议

1.加快产品创新,丰富产品体系。为满足保户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险企应保持高度的市场敏感度,不断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定期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对于险种的创新,一定要立足保险产品本身,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将满足保户的保险需求放在开发产品的首要地位;此外,在保险费率的设立环节要将產品精算与风控模型相结合;为保证企业的经营安全,在进行保险产品创新时要注意保险金额的控制,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

2.转变营销理念,提升服务质量。在传统保险销售渠道中,市场占有重要的地位,通过开发保险渠道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是传统保险产品销售的重要方式,而对于互联网创新保险而言,网络直销成为重要一环,保险产品的销售等都围绕这客户,保险公司的服务也直接面向客户,因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应成为互联网创新保险的重要理念,通过提升企业的服务质量来不断提升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树立企业形象。

3.积极修订法律法规适应新的发展。健全的监管保障是创新型保险产品不断发展的必要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为产品的创新提供肥沃的土壤。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快脚步,不断完善目前在监管领域内所存在的监管不足等问题,为保险产品的创新提供政策上的保驾护航。对于险企业务上的创新,政府相关部门应采取包容的态度,包容在创新中存在的问题,鼓励险企进行产品创新,大力支持重点产品创新;同时,政府应尽快出台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从法律层面入手,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李红坤,邵宇.我国保险产品创新瓶颈分析及其对策.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

[2]王燕等.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和前景研究. 经济研究导刊,2015.

[3]夏梅风.论保险创新能力是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保险研究专论,2003.

作者简介:徐丹(1993.3—),女,籍贯:沈阳;民族:满;学历: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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