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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争议的行政调解解决机制

2016-06-30王东伟

王东伟

摘要:我国关于行政调解的立法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各省市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也都规定了行政调解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然而行政调解解决行政争议的实践却门庭冷落。一方面有法律规定本身的原因,如法律规定可调解的行政争议的范围模糊、调解主体不中立以及调解的时限规定可能会与其他救济途径的启动期限冲突等,另一方面也有现实的原因。要改变现有规定在实践中遭遇的尴尬现状,需要明确行政调解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建立具有中立性和权威性的行政调解主体、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等。

关键词:行政调解;行政争议;调解协议

中图分类号: D92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055X(2016)03-0091-08

引 言

20世纪后半期以来,美国出现了“诉讼爆炸”的现象,一方面法院不堪重荷,另一方面诉讼作为处理纠纷的正规方式,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缺陷,比如成本高、效率低、形式化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为ADR)应运而生,ADR在解决民事争议中广泛使用。到20世纪90年代,美国将ADR引入行政过程。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行政争议解决法》(Administr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ct),该法的目的是“授权和鼓励联邦行政机关适用调解、协商、仲裁或其他非正式程序,对行政争议进行迅速的处理”。[1]欧洲国家也在行政程序领域推行ADR,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指出“解决行政争议的替代方法是可行的,因为它可以在减轻法院的案件压力的同时,也是确保了公平公正。法院的诉讼程序在实践中并不经常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最合适的办法,而替代争议解决办法却在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也使行政机关更接近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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