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化肥增值税复征伤及农民利益
2016-06-27冯克
农村科学实验 2016年2期
冯克
2015年9月1日起,按照《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要求,将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虽然关于这项政策调整的讨论由来已久,但正式发布后还是在业界引起不小的关注热潮,争论聚焦于这一政策的后续反应。其中,如果发生较大的市场波动或者出现税负转嫁,对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所造成的影响特别值得关注。
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都有其客观背景和多重原因。最优,往往是理想追求,如果一项政策能够在公平与效率、短期与长远间达到相对平衡,在一定阶段内实现效能最大化就是好政策。因此,无论是1994年国家实施化肥税收优惠政策,还是如今重征化肥增值税均是如此。
上世纪90年代,我国化肥产业尚未成熟,技术落后,产能低下,很难满足农业生产需求。事实证明,以税收优惠方式扶持和促进化肥产业迅速壮大,在保障化肥供应、稳定农资价格、推动农业生产发展方面发挥了卓有成效的作用。当前取消优惠政策,同样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长远发展的战略要求。从需求方面来讲,我国农业发展水平今非昔比,粮食生产“十一连增”,饭碗端得越来越牢。同时,因长期过量施用化肥,生态环境和资源条件的“紧箍咒”不断收紧,倒逼我国向资源节约、生态友好的现代农业转型。按照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零增长”的要求,今后我国化肥需求增长的势头将逐步放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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