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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见火不救要判刑

2016-06-22杨昌平

时代人物 2016年5期
关键词:梁鸿救火火灾

杨昌平

4月14日,广州一民宅起火造成一人死亡,但一段死者去世前在阳台火海中呼救的42秒视频在网上疯传,并在线上线下引发广泛争议。

回到古代,这样的行为可就麻烦大了,官家很愤怒,后果很严重。唐宋法律规定,见到火起,须及时告知邻近之人共救,不告不救,要“减失火罪二等处理”。有史学研究者把这条称之为“冷漠罪”,其实这条法规体现了古代因其建筑材料的特殊性,而对防火的格外重视。

最早的火灾:五千年前大地湾起火

火,先于人类存在。人类从懂得用火的时候起,便开启了文明之门。自学会用火之时,古人便告别了茹毛饮血的蛮荒时代。也在那一刻,人类开始真正遭受到“火灾”的威胁和困扰。

大约在新石器晚期,干栏式房屋出现。随着建筑形制的发展,屋顶、墙壁、木柱等可燃物的增多,房屋内一般都设有火塘,供生活、祭祀使用,火灾危险性增大。对于“灾”,《说文解字》 释义:“火起于下,焚其上也。”可见“灾”字形成于有了房屋之后。

有据可考的记录与遗址中,最早的火灾距今约5000年。甘肃秦安大地湾遗址405号“四阿双重屋”建筑和901号殿堂式建筑,是我国迄今发现最早的平地砌建的大型房址,遗址中发现了残柱、烧火面等大量被火烧毁的残迹,距今约5000年。

夏商周和春秋战国时期,政权更迭频繁,战火连绵。用火不慎等原因引发的火灾一直困扰着前人。甲骨文中有关于火灾最早的文字记载,《春秋·鲁桓公十四年(公元前698年)》记载:“秋,八月壬申,御廩灾。” 历史上关于火灾扑救最早的完整记载,是《左传·襄公九年(前564年)》记载,是年春,宋国发生火灾。乐喜任司城,一方面派伯氏管理街巷,封堵火路,加强巡视和守备,另一方面派华臣调集“正徒”、“郊保”前往扑救。这是历史上最早的关于火灾扑救的完整记载,从中可以窥见当时消防管理工作的状况。

“防患于未然”也起源于这个时代。《周易·既济》:“水在火上,既济。君子以思患而预防之。”《周易》关于“思患而预防之”的思想,是此后火患治理“防患于未然”思想的源头。从此开始,消防治理便列入国家管理的重要内容。《墨子》关于防火技术和防火法令的论述,成为早期消防技术规范的萌芽。

最早的法令:道路遗灰要断一手

把灰烬遗留在道路上,就要被断掉一手?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在殷商时代的法令。搁在现代,这种刑罚属于酷刑,比新加坡现存的鞭刑还要残忍。不过,在古代防火制度极为严厉的大背景下,重刑也就不难理解了。

古代防火严到什么程度?春秋时期,夜晚照明以木柴当火把,为防火灾。在《礼·少仪》中规定,点火把的人,用左手举着火把的同时,右手还要抱着未点燃的木柴,因干木柴很容易烧完,必须有备用木柴随时续火;还要准备个大碗,随时接灰烬,使火星不落地。举火把的人一定要坐在房子的角落里,“不让、不辞、不歌”(不准跟别人打招呼,不准讲话,不准唱歌),做到专心守职,心无旁骛。这些规定的目的都是防止发生火灾。

古人从何时明文规定要对火灾肇事者予以惩罚的?《左传》中关于灾火的记述,分为“災”、“火”、“焚”、“爇”等,有严格的文字区分。“凡火,人火曰火,天火曰灾”,“焚”指战争火,而“爇”指放火。这表明,古人对火灾的类型已经有了明确的划分和定义。而相应的,对一些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也就有了惩罚性的条款。

五帝时期,已有成文法典。至商朝,出现了最早关于消防法律条文。周时,《周礼·夏官司徒》曾记载:“凡失火,野焚莱,则有刑罚。”《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意指遗弃在道路上的灰烬中可能有火,可以复燃而酿成火灾,因此谁要是把灰烬遗弃在道路上,就要处以“断手”的惩罚。

断手的处罚当然太重了,但是减弱后的处罚仍然不轻。商鞅对弃灰于道者处黥刑,用以立威治国。黥刑,又名墨刑,黵刑,刺字,上古的五刑之一,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使用时间最长的一种肉刑。在汉文帝废肉刑之后,在很长一个历史时期中,黥刑并没有真正被废除。《水浒传》中,被处黥刑的好汉就有不少。直至清末光绪三十二年修订《大清律例》,黥刑才被彻底废除。

对于“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的含义,有人把“灰”解释为垃圾,并起个耸人听闻的标题“古代乱倒垃圾要处断手之刑”,网上以讹传讹,流传甚广。古人再滥刑,也不可能乱倒点垃圾就要断手。这里的“灰”就是指“灰烬”,其实是防火的规定,中国消防博物馆对此有专门记载。

最严的规定:《唐律》界定火灾责任

在古代,见火不告不救,是要被处以刑罚的。

这方面最早的规定见于战国时期。周威烈王十九年(前407年),魏文侯相李悝编纂成《法经》,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有篇目可考的成文法典。目前《法经》仅存六篇,其中,《盗法》《杂法》两篇中,有“故烧人房屋”、“仓库内不得燃火”、“见起不告救”等10条有关消防内容的条款。

隋文帝时,《开皇律》颁行,唐律参照《开皇律》制订,《唐律疏议》完整保存了消防条文,规定失火和放火都要负刑责。

《唐律》规定:“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谓从本失罪减。其守卫宫殿、仓库及掌囚者,皆不得离所守救火,违者杖一百。”具体而言,就是看见火起,烧公私房屋和财物,就必须及时告诉邻近的人一起救火。如果不告不救,就要“减失火罪二等”处罚。如果被烧的是官府房屋和仓库,你不告不救,减二等处罚就要被处以有期徒刑1年;如果被烧的是宫里或祠庙等,减二等的处罚就是有期徒刑两年;如果烧的是私人财物,从笞五十上减二等,就要处以笞三十的处罚。“笞”就是用竹板或荆条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罚。

不过,对见火不救也有例外,比如守卫宫殿、仓库及囚狱者,虽见火起,也不得离开职守去救火,违者要杖一百。这些守卫如果见到火起去告知,也不治罪。

由此可见,唐朝的法律已经相当完善,仅仅是一条见火不救之罪,就根据不同的损失后果处以不同的刑罚,并有例外的规定。宋刑时也基本沿袭了唐律的规定。

最早的赔偿:梁鸿遗火自愿做工赔偿

既然有火灾,如果找到肇事者,就会涉及赔偿问题。史书中关于民间火灾赔偿的最早记载,就是“梁鸿遗火”。

梁鸿,字伯鸾,扶风平陵县人。父亲在王莽时候做城门校尉,寓居在北地,死在那里。梁鸿那时候年纪还很小,因为遇上了乱世,就用席子卷着把父亲埋了。后来在太学读书,家境贫寒却注重节操,饱读群书,没有不通晓的,却不著述。完成学业后,他就在上林苑放猪。

有一次,梁鸿不慎失火,火势蔓延到别的房屋,梁鸿就寻找到受灾的人家,问对方损失了多少,愿意把猪全部拿来做赔偿。那家主人还认为太少。梁鸿说:“我没有别的财产,愿意用自己的身体做工来抵。”那家主人答应了,梁鸿就给他们做杂务,早早晚晚从不懈怠。那家邻居的老人们看到梁鸿不是平常人,就责怪那家主人,并称赞梁鸿忠厚老实。从此那主人才敬佩梁鸿,觉得他很特别,把猪全部还给梁鸿。梁鸿不接受,离开并返回自己家乡。

梁鸿算是幸运的,他生在汉代,失火后赔偿对方的损失就完事了。搁在唐代,就没这么轻松了。《唐律》中除对见火不告不救有规定外,涉及火灾的条款还有不少,比如:故意烧人房屋和财物,处有期徒刑三年;趁火打劫盗取财物的,赃物满五匹,流放二千里;赃物满十匹,处绞刑;放火致人死亡者,以故意杀人论,处斩刑;致人伤残一肢的话,处流放二千里之刑;失火造成他人损失,笞五十。

《宋律》基本沿用《唐律》,《宋刑统》增加了部分消防方面的条文。宋朝在消防治理中严厉惩罚三种人:纵火犯和重大火灾肇事者;重大火灾负有直接责任的官员;趁火打劫者。宋朝比较重视对灭火有功人员的奖赏,对在灭火中伤残或死亡的人员多加抚恤。

《大明律》中,消防条文分为防火和失火,对失火量刑、火灾赔偿等进行详细规定。

最重的消防器材:太平缸重达3吨

古人不但在法律上有完善的消防法规,在实践中也建立起不少防火机制和设施。其中,消防器材中最重的是故宫鎏金太平缸。

太平缸因避讳水、火二字,又称吉祥缸、门海,为紫禁城内重要的消防设施,通常设置于主殿等重点区域,长年注水,火情发生时就近取水灭火,紫禁城原有308口大缸,按材质主要分为鎏金铜缸、烧古铜缸和铁缸,最大者重量可达3吨,盛水约2000公升。其中,鎏金铜缸最为贵重。

古代的消防器材有不少,比如棚索、斧、锯、旗号、火笼、火背心等。除了消防器材外,古人还建立了防火和灭火队伍。望火楼是最典型的防火设施,《洛阳伽蓝记》记载洛阳建阳里的望火楼,该楼系一土台上建二层楼,比城内别的建筑物高。楼上有旗亭,在发生火灾时会击鼓报警,并用旗帜指明方向。

防火隊伍的雏形,应该起始于“喊火烛”。据《周礼》记载,仲春二月,当天上的火星行将出现之日,宫廷中负责掌管用火的官员要敲着木铎走街串巷,以做好防火的宣传工作,这便是我国喊火烛的由来。

自西周始,历经春秋战国,秦汉、唐、宋、元、明、清两千多年,民间喊火烛经久不衰。每到冬天,时近黄昏,街上就会传来一阵阵“笃、笃、笃,寒冬腊月,火烛小心,水缸满满,灶仓清清”的呼喊声。这时,人们就会去看一看灶门口有没有火种,并将柴草拿净。古时没有钟表计时,人们把一昼夜分成几个时辰,每个时辰两个小时,又把一夜分为五更天,并有专人按时辰报更喊火烛,以敲打竹制响器发出信号。

宋朝时,城市规模发展迅猛,北宋都城汴梁人口达二十万户。商业、手工业繁荣,坊、市交错。城市民居商肆火灾明显增多,火情严重。北宋时,在厢、军巡铺的基础上,修建望火楼并配备器具和值守人员,形成了消防队雏形。

《东京梦华录·防火》载:“每坊巷三百步许,有军巡铺屋一所,铺兵五人,夜间巡警收领公事。”至南宋,临安开始设置专业消防队,总称“潜火军兵”,建制单位称“隅”或“火隅”,有的称“队”,驻防地称“防隅官屋”。

说起宋朝的防火体制,不得不提及火烛管制。宋初,火烛监管非常严格。夜间必须按时熄灭火烛,如有特需,事先禀报“厢使”批准。重点部位的火禁尤为严格。真宗下诏:“皇城内诸司,在京百司库务、仓、草场,无留火种,如致延燔,所犯人洎官吏,悉自斩。番休者减一等。”

明朝时,伴随着城市发展,火灾事件频频发生,城中相继建立起了多种消防组织,最主要的有三种形式,官办“救火兵”、“冷铺”,居民“火甲”,还有民间“潜火义社”。

清末,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消防警察机构在天津设立,各地民间救火会繁荣发展,上海率先成立救火联合会,天津地区的民间救火会更多达80余家。在天津乐安水会复原场景中,可以看到制作精良的人力唧筒和水桶、火钩、火叉、葫芦灯等整套的灭火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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