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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数字版权运维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6-06-21柴慧婕

人民论坛 2016年14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互联网+互联网

柴慧婕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社会政策的工具。文章主要针对“互联网+”背景下各类电子版权运维中面临的问题,提出要做好版权的保护。版权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对完备是保障版权不被侵犯的最有效途径,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法律特性进行分析,寻找法规制定的方向,探索完善对新形势下数字版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关键词】互联网+ 数字版权 知识产权 版权运营与保护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文化的传承和记录,需借助各种物质化的或非物质化的载体,并规范地按一定标准进行描述①。知识产权又称为智力成果权,它具有如下三个特点:排他性、地域性和时间性。从知识产权的文化属性来看,版权出版具有一条完整的演化过程,从思想到作品的创作、再到文化产品的完成,继而衍伸出文化消费品或文化服务等②。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随着微信、信息云、微博等新一代互联网信息平台的发展及创新,催生了新型互联网需求及信息交流方式。自从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互联网+”计划之后,“互联网+”成为大众广泛关注的话题。它代表着一个国家新的社会文化及经济的具体发展。“互联网+”实际上是应现今新形势的互联网产生的新名词,通过对物联网、大数据、社会计算、云运用等新一代数字信息技术的全新运用和创新,打破过去互联网边界的限制,将物与人之间全方位连接互通起来,并结合了各种支付平台,如微信、电商、第三方支付等,同时娱乐、视频以及定位服务等相关应用纵横交错形成一个前所未有的空间交错网,实现万物互联。

随着“互联网+”向纵深发展,知识传播和保护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形式。比如“域”,即以网络专栏的组织形式,借助互联网出版技术和移动社交手段,集多媒体功能和全终端多屏互动功能为一体,实现对特色高质量文献实时广泛传播,从而达到提高传播力和版权经营能力的效果。在国际出版界,有关学术数字版权出版与传播的论断为:not online(如果不在线)或not linked(如果不互联),出版物都不可能存在。可见,这是版权的必然发展趋势。在新形式下,极速传播与多重获取方式的变革,借助于移动互联网的社交手段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与交流的主要方式,信息传递的途径变得无障碍。学术出版、必须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实现面向全社会传播知识的目的。因此,提升“域”出版能力,提高版权的数字经营能力,制定数字版权运维中必要的知识产权转让政策,是达到加强网络版权保护的最有效途径。为了寻求有效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我们需要首先了解“互联网+”形式下数字版权运维的现状及问题,才可对症下药。

新形势下版权运营和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当前的版权运维难以及时应对“互联网+”对传统版权模式的挑战。目前,主要是由自媒体如微博、微信、APP、电子商务平台引起的著作权纠纷。由于其传播的特殊性,受众广泛、传播速度快,因此版权损失较为严重。具体而言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版权资产管理体系不完善。增量自主版权资源、数字版权资源缺乏,过去存量版权资产的版权归属理清难、确权难,缺乏版权资产管理、运用和维护的管理制度。同时,由于对数字版权问题及自身版权资产缺乏有效重视,版权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应的信息系统严重缺乏。例如:版权声明,版权宣言几乎成摆设;对版权管理和权属关系缺乏有效设计和明确规定;对他人著作权的保护重视不够;对版权违规违法行为,缺乏真正追究。尤其针对网络电子版权问题尤为突出,没有健全的保护机制,著作权得不到及时的保护,轻易被他人利用或“复制”“转载”等,发表作品的著作权人不能及时了解到自身权益被侵害的事实,也无从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互联网+”数字版权资源更新滞后。传统媒体缺乏对新兴媒体商业模式和版权资源重要性的了解和认识,缺乏将新闻成果、版权作品作为版权资源、版权资产进行管理、运营和维护的能力;缺乏独立参与竞争的市场化手段和市场经营能力,自然也缺乏新形势下版权实务运营经验和版权产业化经验。传统媒体对“互联网+”新兴体制带来的机遇不够敏锐,例如电子杂志虽然摆脱了传统纸质形式的局限性,却在为人们带来阅读便捷的同时忽略了文章著作权人版权的保护问题,未做到及时更新机制从而导致应对不足,此外,尤其在国际传播中同样缺乏版权保护能力。在传播过程中忽略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例如,忽视新闻成果、科技、学术等智力成果的海外影印复制权和数字化复制权等,也是导致版权丢失的一项重要因素。

第三,法治意识不强,维权难,判赔低。在版权流转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知识产权版权人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不懂得如何维权,以及怎样维权,更多情形下都盲目遵从对方“霸王条款”来被动执行。更主要的是许多时候不存在维权意识,使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侵权就已发生。从已发生的相关权利维护诉讼中也不难发现取证难、判赔低的现象,总体现象使得大多版权人们放弃维权,自身上就采取放任态度,更助长了行业内的不规范行为,形成整体的恶性循环。

第四,新兴电子版权的保护存在很多空白。伴随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发展,面对出现的多种形式电子出版物,在法律认定及保护上都存在许多边缘化现象。例如,出版物数据库的版权问题。系统数据库对信息的规范及分类储存至关重要,同时也是确保版权运维的有效方式,然而数据丢失及窃取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侵犯出版版权风险大大增加。然而现有法规却仅仅局限于汇编的保护,忽略了那些包含作品片段的数据库的保护问题。再比如,计算机软件中涉及到的电子版权问题同样没有对应政策性规范的保护,使得在软件中发表的作品没有复制权限要求和限制运用要求,未能保护版权人权益。此外,在诸多的微博、微信、APP、网站论坛等平台都存在类似问题。

针对这些新兴背景下面临的版权保护问题,不难看出在版权流转过程中知识产权被侵犯现象是重要环节,我们需要由此着手提出相对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涵盖版权运维的各个环节,通过系统的法律规范及相关部门的协作监督达到最有效的保护机制。

知识产权保护对版权运维的意义和法律思考

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权利,知识产权具有典型的经济属性,在市场竞争中同物权一样具有可支配性、可交易性。正是由于这种特性,针对版权的保护核心在知识产权的流转。因为在流转中可以通过控制权的转移,获得核心竞争力,或者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才能更好地达到技术成果到实际运用转化的目的。转让,是发生在知识产权流转环节中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行为的标的物即为版权、科技、技术等智力成果。针对这一需求,面临更便捷的电子渠道“互联网+”环境下,流转方式的复杂性和迅速性对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提出更严峻的考验。

知识产权保护对版权资产维护具有重要意义。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是影响智力成果的生产、转让、使用的基础,因此具有合理性。存在于有效实施的物质渠道方面以及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包括新兴的“互联网+”的各类平台之中。同时还有与之社会导向相配套的科学教育、对外贸易等相关公共政策体系③。反之,则可能产生负面的影响;其次,产权保护政策同样要具有积极适应性。要在本国的发展状况的考量下,以及针对“互联网+”线上线下的具体交易活动所做出的制度安排,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断调整和改善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两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在“互联网+”背景下,作为知识产权的版权资产是各类媒体公司的重要资产,这些资源对公司的发展具有战略意义④,决定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企业的发展取决于版权管理运营,企业的生产原创过程追求的结果是最终需要维护的版权问题;从而通过版权的流转过程,使企业最终追求到版权的收益。于是,作为企业核心资产的版权保护必然非常重要。不仅企业如此,个人也一样需要对自身智力成果有效保护,并在必要时刻得到知识产权的收益。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是最根本保障。

“互联网+”背景下版权流转过程中的法律特性。针对版权的运维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版权流转过程不同环节都能体现它的法律特性。其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主体是出让方与受让方。出让方是拥有商标、专利或版权的权利人。受让方即特定相对人,双方达成针对标的成果的一致意思表示⑤,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特点;其二,它是一种有偿行为。关于知识产权的转让行为对价与否,表现在虽为无形资产却具有信息或实用价值,因而转让过程中必然通过交易获得对应利益。第三,转让,事实上为权利让与。通过知识产权的让与丧失对应产权的内容。但产权转让未必一定丧失拥有的知识产权,有可能仅仅是使用权的分享。在国家角度,《行动计划》明确提出,通过采取应对措施促进国防科技方面的知识产权向民用领域转让,无疑,这是个政策发展过程的利好消息。

总之,从宏观角度而言,应从国家战略层面去认识这个问题,做好版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才可以有效保障知识产权人对智力成果的有效运用,社会才会不断进步;在中观角度,应在制度层面上下功夫,首先从对应法律法规补充着手,再到具体规范的有效实施;在战术层面上应具体应对的是在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的政策保障。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互联网+”背景下数字版权运营与保护,使中国文化在传承中不断进步并发扬光大。

“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完善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致力于法律规范化、运作完善化。在其管理过程中,针对知识产权流转交易繁杂的局面,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必须从国家战略层的顶层设计入手,应该以知识产权制度为核心,向世界发达国家借鉴经济转型的经验做法,完善网络版权保护机制;加强政策支持;在立法上,迫切需求产权相关法规的修订,以期达到政府监督运营环境、权利人追求知产转让的财富;公众进一步发挥创造积极性局面。我们可以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严格保护政策。第一,建立集体维权平台。联合有关方面积极推进建立新闻成果(或传媒资源)网络即时备案、网络转载稿酬转付、网络转载监控、国际合作收费和集体维权平台。如“媒体融合背景下新闻作品网络转载稿酬转付和侵权盗版监测平台”,主持制定网络转载稿酬标准并向双方提供转付服务。关于稿酬方式,大致有一次性付酬或基本稿酬、印数稿酬等之分,具体基本计算方法为:一是原创作品:80~300元每千字不等;二是演绎作品:改编:每千字20~100元;汇编:每千字10~20元;翻译:每千字50~200元;字数以千字为单位⑥。

第二,完善知识产权的涉税机制。知识产权已全部纳入税收范畴,这里涉及到的是版税问题。针对“互联网+”中产生的数字版权问题,税收应如何监管与收取问题急需有关部门进行细则要求,建议按照民事债权关系中的合同涉税进行收取。我们可以借鉴《拜杜法案》在美国的做法,技术成果的转让收益不需上交政府,政府主要在技术转让的经济行为中设定税收。笔者认为,可以适当参考采取税收征收政策,鞭策鼓励知识产权人积极地将智力成果转化到更有意义的社会实践中去。

第三,规范数字版权授权收费。结合相关媒体组织开展会员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例如通过一些数据型网络软件等,采取收取数字版权使用费等方式,收益额制定详细制度最终向会员分配。这既保证了版权转让的费用,也保证了版权统一分类管理不受不法侵犯的风险,更重要的是通过转让得到额外的财产收益。针对前面提到的版权海外影印复制权和数字化复制权的保护问题,也可以通过系统数据库进行整编和统一管理,委托授权复制权的收费和使用限制。

立法相关完善。为了加快对知识产权法规中关于“互联网+”版权问题的立法完善,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方面,要以确定知识产权的拥有为前提。立法上补充“互联网+”新形势下的各类电子版权等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认定。包括类似系统数据库等知识产权的认可。其次,针对电子版权的便捷性、迅速性及缺乏稳定性等特征具体补充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途经。最后,可以规范知识产权流转并获得相应报酬,在版权流转中提倡通过合同确立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内容,更多体现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尊重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同时还可以考虑知识产权流转瑕疵担保等问题,全方位保障知识产权人权益得到有效享有,最终达到知识产权物尽其用的目的。在互联网转载问题上补充相关版权规范,将保护互联网信息传播权规范列入工作重点。同时,行政处罚应该整理颁布操作办法,最高法应该颁布司法解释等多方位完善相关立法,达到知识产权的真实保护。

加强部门协作。结合行政、司法、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协同合作、高效执法,建立知识产权转让的诚信管理制度。具体而言,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专有性等特征⑦,权利转移务必要遵守相关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因而,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在流转过程中不可或缺,对应不同转让方式,可以采取监督或追究责任的职权行为。尤其需要改进互联网信息安全技术,协作完成知识产权人与受让方关于版权转让的各个环节,避免知识产权被侵犯现象发生。通过对应政策规定,很好地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问题,避免产权归属纠纷现象的发生。

综上所述,我们通过探讨“互联网+”背景下新兴的诸多智力成果所体现的知识产权属性,分析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以期寻求针对数字版权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当然,在权利保护时涉及到法律及政策各方面密切的联系,一些经济和法律问题目前还缺乏系统性的深度,希望以上研究能为未来“互联网+”体系中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进一步促进保护政策体系化的完善。

(作者单位:河南警察学院;本文系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省法学会研究课题“‘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转让的政策基础研究”的应用研究成果)

【注释】

①冯宏声:“融合是出版业走向未来的关键词—从转型升级到融合发展”,《出版参考》,2015年第6期。

②李本乾,牛盼强:“文化产品国际竞争力研究综述”,《今传媒》,2012年第3期。

③卢玲,王智源:“版权资产管理模式的分析与思考”,《编辑之友》,2013年第10期

④张洪波:“版权资产: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要素”,《中国出版》,2015年第19期。

⑤杨萌:“浅论知识产权转让的特征及价值”,《企业技术开发(下半月)》,2009年第1期。

⑥陈颖:“网络转载作品稿酬的文付机制评议”,《传媒》,2015年10月。

⑦邱胜:“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性质分析”,《现代商业》,2011年第32期。

责编 /王坤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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