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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互联网金融亦要尊重民俗

2016-06-21严峻

瞭望东方周刊 2016年22期
关键词:薪金税法纳税

严峻

我国税法规定,“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

抢红包是否该缴税?按规定,红包应属于偶然所得,基于此,在微信平台上抢红包应缴偶然所得的所得税,税率20%。

但如何缴税,不能一刀切。中国民间一直有春节发压岁钱的习俗,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应征税,这一点于法有据,于情有理,也与现行税法规定一致。

如果微信团队要把以红包为代表的社交转账做到底,当普通一对一红包单个最高金额调整为1314元甚至更高,当男朋友发了个211314元的红包给女朋友,该交税吗?对此类问题,法律应该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是要尊重民俗。因为如果不免征——实际上又很难征收、几乎不征收,损害的是法律的权威。

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员工取得企业通过微信平台发放的红包属于“定向红包”,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此种情形应是企业与职工存在“任职或者受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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