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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之结静待解开

2016-06-21文/倪捷

新能源科技 2016年4期
关键词:标准

文/倪 捷



“超标”之结静待解开

文/倪捷

深圳以普遍“超标”为由禁限电动车,使“超标”又一次引起关注。所谓“超标”,就是指超过GB17761-1999的规定,主要是重量大于40公斤,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和没有脚踏骑行装置等。

为什么会“超标”?先看“40公斤”。1999年的标准确有重量小于40公斤的条款,那时,中国的城市还很小,没有什么私家车,居住集中于市区,交通距离短,后来,城市化加速,开发区、城郊住宅小区爆发式增长,电动自行车被大量使用,对行驶里程的要求也越来越高,1999年大多数配240~360Wh的电池,到2003年标配达576Wh,增加近一倍,电池达17公斤,整车40公斤已被突破。2008年后主流电池已经是960Wh(48V20AH),仅电池就已30公斤,整车40公斤的标准已完全不可能满足。修改“40公斤”条款刻不容缓,不能因为个别部门视而不见的态度而伤害消费者应有的合理权利。

再看“20公里”,最高时速20公里确实是1999年标准的核心条款,但随着道路的改善和交通距离的增加,最高时速20公里也显得落后。一方面,骑行速度不可能就是最高车速;另一方面,最高车速是电池电压最高时的速度,当电池电量较低时的最高车速大约只有满电时的70%,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若只有14公里(低电量时),消费者会要求退车。从事故发生概率的角度分析,速度快固然容易发生意外事故,但速度过慢,增加车辆的交通时间也会间接导致事故概率的上升,所以关键在于找到车辆限速的平衡值。从国外情况看,电动自行车限速最高的是美国,为32公里,欧洲、日本分别为25公里和24公里,均大于2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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