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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的隐私权保护
——信息自由原则之下的有限保护

2016-06-21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2期

杨 芳

(海南大学法学院 海南海口 570228)



论个人信息的隐私权保护
——信息自由原则之下的有限保护

杨芳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摘要】我国实证法未明确界定何者为隐私。关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我国学说上的主张可总结为:隐私认定上的主客观标准以及隐私权保护中的利益衡量。上述思考路径也得到了我国法院部分判决的遵循。传统隐私权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思想在于:并非所有的个人信息都应该受到保护;并非所有的违背当事人意愿的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行为都具有违法性。这实际遵从了信息自由原则。

【关键词】隐私权保护范围;主客观标准;利益衡量;信息自由原则

“个人信息”也被称为“个人资料”或“个人资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护照号、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等其他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识别出该个人的信息。①换言之,个人信息是指向或和个人有关的,他人可以籍此识别出该个人的信息。

在当代社会中,伴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人类对信息的收集、搜索、加工和传播能力获得飞速发展。每个人却因此越来越成为无处逃遁的“透明人”。未经许可的个人信息泄露、被收集、被利用甚至于被侵害的新闻报道不绝于耳,成诉的也不在少数。个人信息应否和如何受到保护,成为新的法律问题。在滥觞于德国的国际个人信息立法浪潮面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地位和立法保护的讨论随即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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