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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方略对传统儒家思想精粹的融合与借鉴

2016-06-20柳明村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4期
关键词:德政依法治国

柳明村

摘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与其所属的社会文化环境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在我国,儒家的传统思想占据统治地位长迭两千年,绵延至今对当代中国社会仍有着不可小视的文化思想影响,我们该如何处理儒家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体系和思想的关系是一个重大问题。若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去解决,则是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也即对儒家思想进行“扬弃”,以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符合现实国情为标准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推动当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发展和完善。文章将从儒家优秀的核心思想和法律思想分别探讨其与当代中国依法治国思想的融合和借鉴,以求从法制历史之中探求出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结合之路径。

关键词:依法治国;仁;德政;去粗取精

中图分类号:B2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4-000415-02

一、儒家思想精粹简述

儒家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先秦儒家和秦汉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亦可称董仲舒改良好的新儒家)。而“春秋决狱”或日“引经决狱”乃是中国儒家法律化的开端:运用儒家经书的观点和理论来定罪量刑、判决刑名。这真是之前前所未见、闻所未闻,因为儒家并非法家,法家以重刑典、重其重罪者、重其轻罪者而著世立论,儒家却是以仁者爱人、为政以德和宗法礼治为显著标志。而所谓礼,即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礼是儒家思想运用于法律层面的主要表征,坚持“亲亲”“尊尊”,维护血缘嫡长子继承制;当然儒家的其他典型思想也渗透入了法律制度中,比如三纲五常一准乎礼、十恶八议决不待时等。以下将从儒家优秀的核心思想和法律思想分别探讨其与当代中国依法治国思想的融合和借鉴,以求从法制历史之中探求出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结合之路径。

二、“仁”的思想及其在依法治国方略中之运用

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仁的产生是春秋时社会关系大变动在伦理思想上的表现,是孔子从春秋时大量“仁”的思想资料中取舍,提炼和综合,对子与父、君与臣以及国与国关系进行了伦理总结。春秋礼崩乐坏又革故鼎新,这成为孔子“仁”的思想得到认同的现实基础。借用冯友兰言:“孔子对于中国文化之贡献,即在一开始试将原有的制度,加以理论化,与以理论的根据。”孔子基于现实基础上给与原有制度的“理论的根据”正是仁。因此,仁是儒家学说的核心,也是笔者想要结合依法治国理论探讨的儒家优秀的核心思想。

仁之内容包涵甚广,核心是爱人;儒家又把仁运用于政治,形成“仁政”学说,这对于中国古代政治的思想演进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对当代我国治国理政的理论发展具有借鉴意义。推及当下,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又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两者有何联系和融合呢?固然儒家思想建立的经济基础是封建土地私有制,我国依法治国理论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础上,但是仁之爱人和仁政置换成现代语言,就是党依法执政的根本落脚点是人民的利益、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也即爱人民、施仁政。此“爱人民、施仁政”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为维护封建统治者的统治而推行的专制政治,而是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化蛹为蝶似的新概念——以人民的利益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人人平等的法治,给予平等的发展机会和法律救济机会。

例如,在新修订的《立法法》中加入了“税收法定”原则,这即是“仁政”的体现。因为税收是一国国家强制力和国家参与社会资料分配的集中体现,国家无偿地、强制地、固定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税费,这是国家维持运转的需要,也是为公民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的需要;但是在“税收法定”入法之前,纵然有《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等法律,实际工作中乱征税费、随意给予税收优惠(少征甚至免征税金)等行为不仅损害了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践踏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非是“良法善政”。但在习总书记领导下,党的新一届领导集体大力推行依法治国之方略,加快立法和修法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此“税收法定”顺理成章地纳入《立法法》之规定,此不应是新时代执政党之“仁政”?不应是执政党和政府以人民利益为先、爱人民之体现?

再如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处修改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增设一章,这无疑是司法的一大进步。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和意识能力有别于成年人,即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应该在处理方式上与成年人做出区分。新刑诉法中列出的法条,诸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等等,反映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程序设计上给予特别关注,有利于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德治”之思想及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法律规范是最具有强制执行力和最直接具有社会实效之社会规范,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在很多方面仍然需要其他的社会规范的参与,比如道德、宗教等等。我国非如西方诸国般宗教盛行,而是一直推崇道德教化,哪怕时至今日道德在社会的诸多层面仍扰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比如,泸州二奶遗赠纠纷案中,主审法官运用民法之公序良俗基本原则和夫妻间忠实之义务作出败诉判决,即是依法治国之公正司法和以德治国之道德规范的游记结合;又如,王某某黄某某等名人嫖娼案件,其行为仅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相关规定,尚属于行政治安案件,经受的处罚并不严苛,但其遭受的舆论压力之大、社会评价之低以致影响个人事业发展和生活安宁,亦是一种处罚。因此,道德规范或日德治,是通过提高人的内心觉悟和思想认识来约束、指导自身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完备的道德评价体系,再反向地从外部规范人的行为。不禁有疑,儒家所谓之“德治”具体内容有哪些?又会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有何助益?

除却“仁”这一儒家代表理论,德治作为儒家思想的核心之一,涵盖内容广泛,儒学家们也建立起一整套以德治国的制度体系来确保“德治”思想的贯彻。西周的“惟德是辅”、“以德配天”,春秋孔子的“礼义廉耻,国之四维”、道德教化、以身作则都是儒家德治思想的来源和基础。儒家德治思想主张以德政取代暴虐,用道德和礼制教化百姓,使百姓心有道德观而循规蹈矩才是治国根本之道,反对统治者依靠政令和刑罚治理百姓。无需赘言,这一套德治思想是为封建统治者量身打造的,强调的是道德教化的统治功能和王权等级观念,直接引用会与当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因此,该辩证地去运用德治思想,即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具体而言,新民诉法确立的“先行调解”制度即是实践中的巧妙结合。调解,是我国民间和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具有极强的社会适应性和纠纷处理策略的正当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这是通过立法将诉前调解程序确立下来。那又如何证明诉前调解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统一呢?在诉前调解中,针对当事人双方的民事纠纷,法院不一定必须按民法和程序法之规定进行受理,而是可以结合双方之诉争和自由意志决定是否调解。而诉前调解的范围一般是以当事人为熟人关系为特征的纠纷。这类纠纷不仅与财产利益相关,而且常常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关系,按照传统德治之思维,应是由乡绅宿老来调和化解矛盾,维持熟人社会的表面和谐,但结合当代中国基层社会之构造和人际关系之演变,法院主持诉前调解才会给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各退一步、坐下好好谈”的机会,从而私下友善地解决纠纷,维持住彼此的信任和当地社会的友善氛围。在调解中,法院和双方当事人会大量地运用道德、商业习惯、公序良俗等进行协商和妥协,这其实是道德规范发挥作用的又一体现。因此,解决社会矛盾不仅依靠法律,而且还需要道德的积极参与,这即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

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对传统儒家思想去粗取精、古为今用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通通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亦可引用亚里士多德对于法治的定义:“人们普遍遵守法律,而人们所遵守的法律本身又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此为良法善政。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而是具有丰富的内容,基本要求包括法律完备而良好、法律权威、法律有效实施等。其中法律有效实施是儒家思想的有益成分大展拳脚之所在。

法律有效实施主要有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公民守法四个方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对传统儒家思想去粗取精和借鉴运用,主要也是在法律有效实施部分进行尝试和融合。依法执政,要求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监督,依法参与政治,依法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依法行政,具体内容有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司法公正,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并且是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方面达到统一;守法,包含了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两方面,而守法是法律实施最重要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实施最普遍的基本方式。儒家思想中的仁、德政等内核可以推及于这四个法律实施方面并发挥重要作用,更主要的是可以在公民守法中发挥精神指引和与法律规范相辅相成的功能,促进公民知法守法且以法律为底线追求更高的精神层次和道德水平,以希冀形成依法治国的良好社会氛围,实现公平和正义之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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