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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互联网产业的“R—SCP”理论对搭售行为的规制研究

2016-06-20袁雅琴蔡鸿霞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4期
关键词:互联网

袁雅琴 蔡鸿霞

摘要:目前在经济学界与法学界对于传统领域企业搭售行为研究已比较成熟,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完善,但对于互联网企业的搭售行为,现有可供参考的文献较少,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互联网企业所面临的滥用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控诉却越来越多。在处理此类控诉时,由于缺乏互联网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判定结果引起社会较大争议。本文提出运用基于互联网产业的“R-SCP”理论来研究我国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政府规制问题,是对用传统反垄断法手段来规制搭售行为的一种新的理论探索。

关键词:互联网:R-SCP;搭售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4-000334-01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互联网行业经过22年的发展,现已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引发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转型和深刻变革。伴随这股浪潮崛起了如微软、苹果、Faeebook、谷歌、亚马逊、阿里巴巴、腾讯等众多全球知名互联网企业,在这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成功背后,越来越多具有优势地位的互联网企业凭借搭售行为成功助推了其在相关市场中支配地位的不断延伸。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指互联网企业从事市场交易行为时,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捆绑在一起予以销售,使购买人为了得到所需要的互联网产品不得不同时购买从性质上与该互联网产品无关的其他产品的行为。

互联网巨头微软公司运用Windows操作系统对Media播放器的搭售,使得安装了Windows操作系统的用户都会被默认安装并使用Media播放器,对于在全球操作系统领域处于绝对支配地位的Windows而言,这无形之中也急速增加了Media播放器的使用人数与微软在播放器市场的势力。互联网企业成功的搭售背后,是整个互联网行业所呈现出的典型的寡头垄断特征,因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进行搭售行为时极易遭遇反垄断调查与诉讼。2004年3月24日欧盟委员会裁定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领域的垄断地位,将自己的media播放器与Windows进行搭售,并且拒绝向服务器行业竞争对手提供相关技术信息,造成竞争对手Real Networks产品与苹果的QuiekTime等无法与Windows充分兼容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认为微软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下令其停止捆绑销售的做法并处以高额罚款。在处理此类控诉时,由于缺乏互联网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规制当局只能参考现有对传统企业的反垄断规制方法对其进行规制。但互联网行业与传统行业相比具有其特殊性质,采用传统反垄断规制思路很可能不仅达不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效果,反而会减少其他互联网企业的创新动力。

“R-SCP”理论(Regulation-Strueture-Conduet-Performanee)是我国学者以早期哈弗学派的“SCP”理论为基础,通过将该范式与规制经济学相结合而提出的研究“政府规制-市场结构-企业行为-经济绩效”的新范式。传统的“SCP”理论是哈佛学派早期产业组织的理论研究框架,该框架基于“市场结构-企业行为-经济绩效”的分析范式,认为市场结构、企业行为、经济绩效三者之间构成一种前者决定后者的单向传导关系。但简单的将该理论移植于我国反垄断研究当中可能存在诸多问题,显然不适应于我国当前国情。“R-SCP”这一新的研究范式与哈弗学派“SCP”理论最大的区别在于政府规制、市场结构、企业行为、经济绩效四者之间构成动态组合,他们的关系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不再仅仅是一种单向的传导。因此,不同于哈佛学派“SCP”理论的“结构主义”观点,“R-SCP”理论更加注重分析企业的行为。在该理论框架下,不仅仅是市场结构决定企业行为,企业行为决定市场绩效,企业行为本身能够影响市场结构,市场绩效也能够影响企业行为。正是由于这种动态的变化关系,“R-SCP”理论实现了从“结构主义”分析到“行为主义”分析的转变。

基于互联网产业的“R-SCP”理论则是将该理论的研究范式应用于互联网产业相关问题的研究当中,通过分析市场结构、企业行为、政府规制与市场绩效之间相互关系,最终对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提出指导性建议。该理论的研究对于尚不够成熟的我国互联网产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如在研究“政府规制”问题时,政府可以根据互联网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结合当前市场结构下企业行为与经济绩效的综合评价,制定相适应的政策以达到最佳的规制效果。或者因为企业行为本身会影响市场结构以及经济绩效,如互联网企业本身易形成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某家或几家企业对市场竞争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企图提高进入壁垒时,政府可采取反垄断规制的手段进行干预。

在“R-SCP”理论框架下,充分分析与理解市场结构、企业搭售行为、市场绩效之间的相互关系,能够为我国互联网企业的搭售行为规制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与现实依据。互联网产业的市场结构中强垄断性与强竞争性并存,而根据目前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市场绩效来看,整体发展有利于我国消费者福利的提高与创新效率的提高。因此,对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规制,应该更多的考虑互联网行业自身的特点,积极运用经济分析手段,取代原有的以企业结构作为反垄断分析的出发点,以降低价格作为反垄断法规制的目标,而应该将规制目标调整为“建立动态的、行为主义的、创新为主导的”反垄断规制目标。

总的来说,在面对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时,应当动态的认识市场结构、企业行为、市场绩效与政府规制四者之间的关系,将反垄断规制政策的重点从“结构主义”转向“行为主义”,注重对企业行为的分析。政府应结合当前市场结构下决定的企业行为与市场绩效来决定如何对市场结构进行调整。政府规制的调整更多的应从对经济绩效评估的角度出发,即让市场本身发挥其决定性作用。要以鼓励互联网企业的不断进步与创新为反垄断规制的最终目标,不断提升中国互联网企业在国际中的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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