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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工艺保护的困境与对策建议

2016-06-17吴玙璟

现代装饰·理论 2016年6期
关键词:物态民间工艺鱼皮

吴玙璟

民间工艺是大众生活的民俗的艺术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走上依法保护的阶段,但我国民间工艺的保护依然存在问题。本文从民间工艺保护的现状和困境两个方面分析,并提出对民间工艺的保护的构建。

1.中国民间工艺保护现状

由于时代的因素导致民间工艺在一段时期内不仅没有受到相关的保护,甚至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21世纪初,我国开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相关的工作,加强了对民间工艺的保护。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与文物局等单位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并且就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召开了座谈会、研讨会,对保护民间工艺开始重视起来。

2.我国民间工艺保护的困境

民间工艺的主体不明是传统工艺保护的难度之一。但在2006年国家制定了一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此名录的确立使得民间工艺主体的认定有一定的作用,但民间工艺作为保护的特殊对象对民间工艺技艺群体性创作的艺术规律和历史事实要加以承认。

民间工艺主要是以传统的手工技艺体现出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也主要体现的保护的客体应是非物质的手工技艺。笔者认为,民间工艺客体的保护应从知识资源的基本形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为无形知识形态;另一部分为有形知识形态。前者主要是指民间工艺品所实施的手工技术,其中还包括与此相关的口诀、禁忌、工艺秘密、精神思想、设计理念等,后者主要是指无形的知识形态表达的有形知识形态的结果。单一的只对有形知识形态形式加以保护,对技艺为中心的无形知识形态就会流失。所以这两部分是密不可分的,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例如:中国民间工艺美术大师库淑兰,她的剪纸作品吸收了民间刺绣、绘画等艺术的营养,展现了其超凡的想象性世界,具有极强的地方风格和个人色彩。这无疑是一种宝贵的无形知识形态。库淑兰的剪纸却广泛被知,其作品陕西博物馆被收藏。这无疑不体现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民间工艺保护以有形知识形态的物质形态形式保护的重要性。

而民间传统工艺品技术需要传承是民间工艺发展的主要因素。我国工艺品制作者对自己所拥有的技艺没有传承意识较薄弱,但是随着国家对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民间工艺越来越受到重视。例如:在我国的东北地区的赫哲族的鱼皮工艺制作技术非常独特,这一传统的手工艺术有着上百年的历史,这一技术通过赫哲族的手工艺人世代相传沿袭至今,成为我国民间工艺的奇葩。用这一技术制作的鱼笼、鱼皮服装、鱼皮乐器等无不令人称奇,令人惊叹。许多生产者都以此为谋生的手段或者是作为农闲时的一个兼职。渐渐的此种手艺便会在民间随着历史的发展,体现出对无形的技艺保护更加重要。因此国家加大民间工艺的保护,无疑能使得民间工艺中有形的物态和无形的技艺两者兼顾。

3.对我国民间工艺保护的建议

民间工艺是传统手工艺门类,与其他民间艺术存在一定的差异。虽然我国对民间工艺设立了相关的保护规则,具有一定的突破性,但实际上对民间工艺的相关保护国家一直都是以保护有形的知识形态为主。但技艺作为无形的形态能使得民间工艺更好的传承。对民间工艺的保护上要使得有形与无形二者兼顾,不仅对有形的物态加以保护,对无形的技艺也要加以保护,这样才能使得民间工艺更好地传承的下来。

结论

中国民间工艺的传承与保护是密不可分的,由于其本身与民众之间独特的精神联系,使得它要求人们保护它传承的过程中,同时保留其传统的特质。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立科学、客观的民间工艺保护体系是必要的。首先,民间工艺的权利主体的确立。民间工艺的权利主体应由其传承人担任,而传承人是由某一特定的人还是某一群体担任出现的问题,应建立相应的传承人认定机制;其二,民间工艺权利客体的确立。在权利客体的保护形态中不能单一片面的保护其某一方面,否则就会使保护的另一方面流失。所以权利的客体应是有形的物态和无形的技艺相互结合,这样民间工艺的流失就会减少,同时可以使得民间工艺更好的传承下去,在其原本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创新。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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