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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存在的问题研究

2016-06-17巴幸原李欣

2016年15期
关键词:做市商券商三板

巴幸原+李欣

摘要:新三板扩容之后,对做市商制度的研究一直在学术界谈论的热点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什么是做市商以及做市商的优点和积极意义,其次研究分析我国新三板引入做市商制度可能存在什么问题,最后在此基础上期盼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新三板;做市商

一、做市商制度的相关概念

在介绍做市商制度之前,我们首先有必要来介绍一些新三板,何为新三板?新三板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一个融资的场外交易市场。我国新三板于2006年成立,2013年1月31日证监会公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引入做市商制度。何为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

二、新三板引入做市商制度的优点以及意义

我国新三板的做市商制度是与协议方式、竞价方式共同存在的,更类似于混合做市商制度。

(一)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新三板引入做市商制度之后,券商作为做市商是需要在市场中进行连续报价的,做市商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自身也必须按照报出的价格进行买卖,这就大大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只要有人卖,做市商必须接盘,只要有人买,做市商必须卖出。这种制度不像竞价制度那样,买卖双方必须在交易系统内匹配撮合成交,如果说某一时期市场投资者对市场丧失了信心,很多投资者不看好市场,那么将会出现交易清淡的局面,这时候找到匹配的对手方是非常困难的,极大的限制了市场的流动性。而新三板引入了做市商制度之后,投资者随时都可以买卖,克服了市场可能出现的流动性受限制的缺陷。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连续四年以来,新三板成交数量和成交金额逐步变大,流动性提高,新三板市场的活跃程度明显提高,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二)能够更好的稳定市场

世界各国证券市场都经历过暴涨暴跌,暴涨暴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市场供求不平衡。当市场买盘过多是股价就会暴涨,买盘过多时股价就会暴跌,在引入做市商制度后,如果证券市场暴涨暴跌,此时做市商有义务在股价参与做市,券商参与后手中必然持有一部分的企业股票,这在客观上防止了过度投机,稳定了市场。我国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实施的时间还很短,数据有限,因此稳定市场的作用并没有很好的反映出来,不过我们可以从美国纳斯达克做市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发现稳定市场的作用。Sofianos(1995)分析了NYSE200 只股票的做市商的收益情况,发现大多数交易都在做市商买卖报价差额范围内成交。37%的做市商以买入报价成交,20%的做市商高于买卖报价中点的价格成交。做市商在稳定证券市场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在1987 年美国发生股灾时,做市商冒巨大损失风险,逆市托市保护了众多股民的利益。

(三)合理反应企业价值

做市商制度下有利于市场合理估计企业价值,从而更好的反应企业的真实情况。所以券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运用专业的知识积极的深入了解该企业的目前状况和未来的发展潜力,并对公司的风险以及股票价值做出合理的估测。之后,主办券商会根据自己给出的买卖价格进行报价,这就使得股价维持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了股价的快速上涨和快速下跌,因此做市商制度下能够快速合理的反应企业的价值,有效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市场发现企业价值的效率。

三、新三板引入做市商存在的问题

(一)做市商激励机制不足, 缺乏做市动力

在美国,做市商拥有与义务相对等的权利,做市场可以提前获取企业信息,较低的交易成本买入股票,同时市场的交易成本也较低,做市场在承担责任的同时得到了真实的好处。然而我国并不是这样的情况,由于我国刚引入做市商,时间并不长,各方面还不健全,做市场在承担责任的同时并没有得到切实的好处。比如做市商为了维持市场的流动性需要手里持有一定数量的股票,所承受的风险是巨大的,同时存货成本很高,因此做市商没有很强的动力参与做市,这就导致市场上做市商数量不多,竞争不足,从而可能会形成垄断报价,对市场进行操纵。损害投资者权利。

(二)做市商专业能力不强,影响做市水平

做市商承担着维持市场流动性的责任,因此需要对股票进行合理的报价并买入卖出。如果做市商所报买卖差价过高,那么市场的交易热情以及交易量就会降低,如果所报差价过低,那么做市商利润就会大幅萎缩,所以,合理买卖差价的报价对券商的专业能力有极高的要求。同时也要求券商对现在市场动向以及未来市场动向的把握有丰富的经验,但是目前我国做市商刚刚起步,人才缺乏,专业能力不强,影响做市水平。

四、对策和建议

(一)对做市商加强监管

如上文中所说,我国做市商数量不多,竞争不足,有可能会形成垄断报价,再加上我国做市商刚刚起步,各方面都不成熟,因此有必要对做市商进行监管。在市场准入方面,可以借鉴外国经验,从多个方面综合考量,比如从专业人才素质、管理能力等方面来考量一个券商的做市商能力。在平时券商报价方面的监管上,监管层可以要求做市商及时披露信息、并且监管层要监督做市商的报价,形成公平竞争,防止形成垄断报价。在做市商退出市场方面,监管层应该制定一套合理的退市措施,每年都要对做市商进行考核,如果说做市商的入市标准发生了变化。这样才能保证整个市场的做市商水平。同时建立退出机制,使得做市商有危机意识,那么做市商就会逐步提高自身的实力,这样也能提高我国做市商的综合水平。

(二)赋予做市商更多权利,激励其参与做市

我国新三板做市商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如果要想更好的发展完善我国做市商制度,不能一味的要求做市商只承担风险。而给予做市商很少的与之匹配的权利。因此可以给予做市商优先获取股票的权利,优先获取信息的权利,优先承销的权利等等,这样才能提高做市商的积极性,也能吸引更多的券商加入做市商行列,这样就能形成良性循环,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

(三)提升做市商专业能力, 促使其更好的发挥做市功能

由于我国做市商刚刚起步,人才缺乏,做市商专业性不强,因此,我国应该加快培养做市商方面的专业人才,提升我国做市商的专业水平,这样才能更加合理的对企业股票进行估价,帮助市场节约发现企业价值的时间,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沈而默.新三板将引入做市商制度[N].深圳特区报,1998.

[2]郭涛.我国新三板市场做市商制度研究[D].昆明:云南财经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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