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肉类食品的销售流通监管有待完善
2016-06-17
方圆 2016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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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挂牌督办的“11·11”特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系列案件中,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至目前已依法提起公诉11件39人,涉案毒狗肉1万余斤,毒鸟肉12万余只,氰化物1千余斤,跨越江苏、安徽等多个省份。该系列案件暴露出,当前特殊肉类食品的销售、流通监管中存在着多个空白点,亟须相关部门健全完善监管措施。
对狗肉、鸟肉等特殊肉类制品的监管尚为空白。当前,猪肉、牛肉等肉制品从饲养到销售都有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但对于狗肉、鸟肉等特殊肉制品,基本处于监管空白状态。系列案件中,涉案毒狗肉、毒鸟肉,基本都是涉案人毒杀后直接加工再销售给饭店,无任何检验检疫等监管程序。
对氰化物等危险化学物品流通的监管存在空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销售环节。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该系列案件中,危险化学品氰化钠在个人之间可随意流通买卖,但监管部门却毫无察觉,凸显出对危化品的监管存在空白。二是运输环节。客运、物流安检执行不到位。系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是通过物流托运、中途客车搭运等方式将氰化钠运至目的地进行销售。
对餐饮企业的监管仍有留白。一些来源不明的肉制品能够堂而皇之进入饭店,主要原因在于当前的监管机制中存在抽检覆盖范围小,群众举报少,事后查处处罚有限等弊端。系列案件中,经营者购买了近万元的死鸟供多地饭店和周围老百姓食用,持续时间长,但监管部门却一直未能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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