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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的“十字路口”
——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动物保护策略的展开

2016-06-16徐东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徐 东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动物保护的“十字路口”
——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动物保护策略的展开

徐东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摘要:我国民法典编纂正如火如荼,编纂一部完整、全面的民法典需要法学界及社会各界的努力,日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再次引发了学界对动物法律地位的探讨,重振了社会对于动物保护的信心。学界对于动物主体地位的探讨已形成结论,但是民法典的编篡再次使“权利”一词风靡。基于对《德国民法典》第90条a款的错误理解,动物权利再次成为动物保护主义者的旗帜和口号,但实际上遵循社会发展历史并参考法律实践,动物权利这类跃进式探讨并非目前动物保护策略的最佳选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这一重要历史节点上,如何体现动物保护的基本精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动物保护;动物权利;动物福利;德国民法典;民法典编纂;保护策略

关于《德国民法典》第90条的修正议案一直是环境法学界的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也由单一部门法向多学科交叉领域延展。民法学者在解释修法背景时有不同的阐释,有的将法案的修改视为政治产物或者权宜之计①,有的对动物的法律地位进行积极探讨和立论,但最终“动物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这一结论早已占据学界主流。将物等同于客体,认为不是物就不是客体,甚至就是主体的推理,显然出发点过于狭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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