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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聚餐途中被撞,是否属于工伤?

2016-06-16朱学杰

工友 2016年5期
关键词:宿舍

文_朱学杰



下班聚餐途中被撞,是否属于工伤?

文_朱学杰

案例回放:

高女士在一家纺织公司工作,平时正常在公司内吃饭,并在公司安排的职工宿舍居住。2013年9月18日19时许,高女士下班回宿舍洗漱后,前往十多公里之外的一朋友暂住地吃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受伤,公安机关认定对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高女士于2014年3月份以流动党员身份向朋友暂住地所在村村委会缴纳了党费,该村委会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应高女士要求出具了一份事故发生期间暂住在该村的情况证明。

随后,高女士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最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高女士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公司已安排宿舍的情况下,高女士没有必要也不太可能选择一个距离工作地较远的地方作为暂住地。高女士未提供其他证据,仅凭村委会未经核实而出具的书证,无法证明其暂住该村的事实。高女士从公司宿舍去朋友处的路线不能视为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在此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职工往返于不确定的、非经常性的吃饭住宿地点的途中,因缺乏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必然联系,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否则将不适当地加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对于高女士前往朋友暂住地的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争议,应结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基本精神及案件的实际情形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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