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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文书课程中的卷宗教学法

2016-06-14徐振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卷宗法律文书教学方法

徐振华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21)

论法律文书课程中的卷宗教学法

徐振华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21)

摘要:卷宗具有资料较为齐全、法律文书较为多样以及内容较为真实等特点。在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中应用卷宗教学法,让学生置身于法律实务的情境中来学习法律文书,不仅能激发学生制作法律文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可以提高学生的材料分析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进而实现法律教学中学以致用的理念。

关键词:法律文书;卷宗;教学方法;法律实务

法律文书课程是一门法学应用类学科,实践性较为明显。制作一部优秀的符合实践需求的法律文书,不仅应具备较为厚实的法律基本功,还应具备缜密的材料分析能力和综合整理能力[1]。同时,法律文书学不仅是一门基础性学科,同时也是一门综合性学科,糅和了实体法、程序法的相关法律知识而不只偏于其中之一[2]。现在我国法学院校所开设的法律文书课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文书制作能力为任务,通过讲授法律文书的基本理论及写作方面的教学来提高学生制作法律文书的水平,但过去的教学方式可能不完全符合现今的要求。原来的政法院校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面主要是政法机关,法律文书具有格式化、固定性的特点,而现今大量的毕业生从事律师、企业法务等工作,其法律文书的制作就具备了灵活性、多样性等特点,就业状况的改变需要我们对传统的教学方式进行改良,以使学生能适应未来法律工作的需要。

一、传统的教学方式

法律文书课程的传统教学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训练两方面。近年来,各高校的法律文书教学对法律文书课程中的各个方面均进行了相当全面的探索和研究,教课者也都毫无例外地强调应重视法律文书课的实务教学或案例教学。

黑格尔曾言:“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这句话在学界较负盛名,但这是我国学者翻译而来,且不是出自正文而是序言。(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阳,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序言11.)尽管这句话充满了其一贯深奥的思辨性,但如果把这句话理解成凡是现实中存在的东西就是合理的,这显然是缺乏理性的认识。就法律文书课而言,传统的教学模式及相应的教学方法在明显不适应学生毕业后工作实际需要的情况下仍广泛存在,且教学效果不容乐观,学生普遍反映毕业后工作中需要制作的法律文书和老师在课堂上所教授的大不一样。现在的教学过程枯燥乏味,气氛沉闷,极端情况下甚至是鼾声一片。学生也没有学习的主动性,即便是经过了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后,大量法科学生仍缺乏法律文书制作能力,毕业生们所制作出来的法律文书质量低劣,语句不通、逻辑混乱、缺少法言法语,根本无法适应工作后即需要撰拟大量法律文书的工作需要,法律专业的学生毕业工作后,还得经过一段相当长时间的重新学习过程,才能较好地掌握法律文书尤其是诉讼类文书的制作技能,这就使得很多人质疑开设法律文书课程的必要性。首先,我们认为:应对法律文书课的教学内容作进一步的改革,通过法律文书课程的实务教学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文书制作能力。如何达到学以致用的教学效果?这是法律院校应当面对的重要课题。笔者总结近多年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经验,结合实际办案经验认为:“卷宗教学法”*“卷宗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不应简单的划等号。我们认为,卷宗教学法更强调卷宗材料的展现和形成,着重点在于法律文书的制作上,而案例教学法着重于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在于一种思维的训练和法律条文的运用,二者的侧重点是不完全一致的。是目前适用法律文书课教学中较好的教学方式,可以取得富有实践性和开拓性的教学效果。

二、传统教学方式的缺陷

(一) 教师自身缺乏法律实务经验

法律文书课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法学知识综合运用的课程,无论是诉讼类法律文书还是非诉类法律文书。这就要求教学者自身需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体味法律实务过程中制作每份法律文书的细节和精妙之处。现在的大学教师背负着繁重的行政事务、科研任务和教学任务,根本没有参与过法律实务,也很少有教师有去法检部门挂职锻炼的机会,导致教学者自身无办案经验,更不用谈丰富的实务经验,致使法律文书教学中理论知识与办案实际的脱节。

(二) 学生缺乏感知法律文书的实务性

学生从小到大以学习为主,生活轨迹单纯,未实际接触或深入了解社会。法律文书是一门实务性课程,而现在的大学生系从小到大在校园中长大,这使得绝大多数学生并没有经历过法律纠纷,更勿谈解决这些纠纷。因此,学生对法律文书的实用性是比较缺乏主观认知的。教学者因教学对象在理解上的表面性,而只有通过填鸭式教学来对学生灌输法律文书的理论,搞死记硬背,这种方式对实践性极强的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而言,无异于做无用功。此外,法律文书课程是考查课程,考核方式灵活,考核内容也相对容易,学生一般都容易过关,教师亦乐于传统教学方式而顺利完成教学任务。表面上的“皆大欢喜”往往掩藏着学生在毕业后不能胜任专业工作的隐患,导致法科大学培养“优秀的综合性法律人才”之目标无法实现。

(三)即便有实务教学,但实务性不强、训练度不够、方法亦欠佳

现在有教师认识到了这些问题,在教学中融入了实务的色彩,这是值得肯定的,但笔者认为这还不够,力度仍有欠缺,方法仍值得改善。法律文书教学中,有教师在课堂上提供给学生的案件材料,一般都是从司法机关的档案中复制而来,有教师更是直接从网上下载,再提供给学生练习,而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实行判决书上网,人民法院网上的判决书俯拾皆是,数量非常庞大,种类非常繁多。这种材料往往是多年前发生的案件,材料较为陈旧,且案件所应适用的法律若在案件审结后有修订,则学生根据现行法律制作出来的法律文书与保存在案件库中的相关文书在法律适用等方面可能有较大出入,效果反而适得其反。

三、法律文书教学改革之对策:卷宗教学法

(一) 卷宗

法律文书是司法活动的书面体现。在法律实务中,处理完一起法律案件,均需把处理该案的材料予以整理归档,形成卷宗,予以保管。一起案件,均应形成一个卷宗,甚至在不同的流程应形成不同的卷宗,或者基于制作者身份的不同形成同一起案件的不同卷宗。如公安侦查完毕一起刑事案件,会形成一个卷宗;法院审结一个案件,亦会形成一个审判卷宗(个别案件中找不到卷宗的除外);如该案件有律师代理或辩护,则在该案件办理完结后律师或律所自身形成一个卷宗[3]。卷宗有如下特点:

1.材料真实

卷宗内的材料有些是当事人自己提供,有些是办案机关依职权收集,有些是案外人提供。这些材料,在卷宗里面均应保持搜集时的原始状态,不应有所变动或人为更改,尤其是证据的原件,切忌有任何的变更或毁损,以符合证据客观性、真实性的要求。

2.资料齐全

一份卷宗,从法律流程的开始至法律流程的结束,在这期间内所涉及的材料,均应予以归档,不得缺失或遗漏,以全面反映案件的整个过程。

3.法律文书的多样性

一份卷宗反映一个司法流程的终结,反映一件案件或该案件中一个流程的结束,在这些活动中,凡是为了解决法律纠纷而需要使用或实际使用过了的法律文书均应予以保存,因此卷宗里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亦具有多样性,如民事审判卷宗内起诉状、答辩状、原被告双方的证据材料、原被告对证据的举证质证意见、开庭笔录、判决书等。

4.内容的生动活泼性

卷宗中反映的内容是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可描绘出一起纠纷的缘起、进展、争论、结局以及纠纷各方的行为和心态、立场。卷宗的特征决定了其是最好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素材。

5.一定的保密性

法律卷宗的制作主体如果是国家政法机关,则存在着保密性的要求,即非经有权机关调阅或律师合法查阅,不得外泄。因为法律卷宗中的某些材料涉及权力机关和办案人员甚至是领导对该起案件的关键性认定,如合议庭的合议记录、领导的批阅、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指示等,这些都是属于保密的范围,不得对外公开。即便法律卷宗的制作主体是律师,基于基本的职业道德和忠于委托人的理念,亦不得轻易对外透露,涉及当事人的生活隐私和商业秘密时更是如此。在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中培育学生养成一定的保密意识,对其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是有积极意义的。

(二) 教学方式

就教学目的而言,既要有好的教学素材,亦需有良好的教学方式,方能致最佳教学效果。对于以卷宗为素材的教学法而言,欲达到学以致用的教学目的,我们认为,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全面、客观地展示卷宗

教学者应向学生全面、客观的介绍案情,不能掺杂自身的主观倾向,同时应全面向学生展示所有证据材料,让教学对象充分了解案件本身。教学者需要注意的是,只应客观的陈述案情而不应对案情和当事人做任何带有主观色彩的评价,不能做任何的明示或暗示的叙述。学生在熟悉了案情的情况下自身会产生浓厚兴趣,运用其所学法学知识分析证据材料而形成自己的观点。

2.模拟不同的法律程序并制作各种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是某一司法活动的书面体现。学生可按卷宗中所涉及的法律程序演绎相应的进程,在这个进程中,各种角色的学生根据案情及证据材料履行其职责。如刑事案件,可在课堂中进行模拟的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中,检察官、辩护律师、法官等各种角色的对抗和衡平(民事案件中为双方律师的对抗)、法律的思辨性均贯穿整个辩论,让学生领悟到纸上的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不同表现[4]。

3.及时点评学生制作的法律文书,形成及时的教学反馈

学生首次制作法律文书,一般不知如何动笔,对法律文书的形式、写作事项、写作的要点较为陌生,对法律文书中解决纠纷涉及的部门法知识的综合运用更是一个挑战。教师将法律文书作为作业布置下去后,对于学生制作的法律文书,教师可以在上课时通过多媒体课件点评,写得好的,好在哪里,以后注意学习和进一步提高,写得不好的,不好在哪里,以后如何改进、完善,做到查漏补缺、及时评论、及时反馈、及时提高,符合教育学的规律。

(三) 该教学法实施中需注意的问题

卷宗教学法本身虽好,但若要达到最佳教学效果,教学者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典型卷宗

为了不必要的麻烦,教师选择的卷宗和案例要注意以下五点: 一是事要向学生声明,卷宗仅以教学为目的,无其他意图;二是不应选择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三是对于涉案的当事人基本信息和基本情节,可做技术处理,不能过于直观的表述;四是卷宗内容要涵盖多种不同的法律阶段和流程、多份不同性质的法律文书;五是应尽量选择一些新颖的案件,不宜选择过于陈旧的、多年前的案件,过于陈旧的案件,当时适用的法律和办案模式于今可能有了重大变化,如果还以当时的案件为典型案例讲解反而可能起到误导性作用[5]。

2.按法律程序的进行来讲解相应的法律文书,不能急功近利

卷宗和案例,无疑对学生有较强的好奇心,学生往往对案情好奇,还对案件处理的结果更是急于知道答案。在这个时候,教师不应急于告诉学生答案,而应基于教学需要和课程进度,按照事先的安排进行讲解。

3.作业的点评

卷宗中涉及的案例仅解决某一个特定的案件,甚至是这个案件中的某一阶段,而整个的法律过程则是法学各学科知识的一种综合运用,可能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民商事法律、证据学及写作理论的应用,甚至是刑民交织情况下的综合运用。学生需要时间去制作、修改法律文书。教师应当及时回收作业,在下一次上课前完成作业的批改(这可能需要教师花费较多的时间精力,但作为一名教师,这是基本工作,也是道德上的义务),下一次上课时对学生的作业进行全面和有效的点评,让学生活学活用,在记忆犹新的时候与教师形成有效互动。同时,教学者对学生完成的作业可以选择性点评,优良的予以表扬,质量低劣的,在不点名的情况下进行批评,同时指出问题在哪里,以后又该如何改进。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帮助学生们提高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真正的提升实务技能。

4.加强学生独立分析和实践能力

在法律文书课程中运用卷宗教学法是为了提升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而不只是死记硬背书本上的知识。为了达成这个目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注意侧重培养学生的独立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实践能力[6]。其一,加强学生独立分析案件的能力。教师提供具体的案例时,可以先讲述相关的法律理论知识,不应叙述明确的答案或倾向性意见,让学生独立思考。有效的方法是讨论案例、师生互动。教师也应参与讨论,并且提出案例的焦点问题,引导大家讨论的方向,教师对有些问题应允许甚至鼓励学生提不同的看法,畅所欲言,形成良好互动。其二,参与司法实践,提高实践能力。现实型案例是最好的教学法,可以让学生真正参与到真实的案件当中去,既增强他们的责任心,又增强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但是由于现实型案件不多见,不能经常运用,并且也不可能让所有的学生参与。如果教师本身有过法官或律师的从业经历,或者具有丰富的法律经验,那么使用现实型案例进行教学还是切实可行的。譬如,笔者有一位朋友需要进行交通事故的索赔,而肇事方的保险已过期,肇事者又推脱无力赔偿,于是,笔者物色了一名较为活跃的学生作为受害方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的诉讼事宜。该案中胜诉的结果是没有问题的,但执行必将遇到阻力,此时,笔者指导学生先行寻找肇事方的财产,向法院立案庭提起了诉前财产保全,以防止肇事方恶意转移财产,促使肇事者坐下来谈判。果不其然,在诉前财产保全办理成功后,肇事方主动找到受害方要求进行赔偿,只是要求一定的宽限期,该案后来经法院调解结案。本案的进展中,虽有只有一名学生为代理人,但是整个班级的学生均参与进来,既能运用法律知识帮助人,又能真正掌握法律文书的制作和应用,可谓一举多得,值得在现实教学中加以推广。

结语

司法是将一整套与大众常识相区别的法律知识与技术与用于纠纷解决之中的过程[7]。这就要求我们作为教学者,自身掌握较为深厚的理论知识外,还应对社会有较为深入的认知,诚如孙晓楼先生所言:于法律条文之外,于社会的变迁,社会的现状,社会的趋势,都有相当的认识[8]。同时,我们应认识到:让学生“学习法律不仅仅是了解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更重要的是学会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法律推理的复杂艺术”[9]。因此,具体到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中,我们应让学生在卷宗的展现和制作中来学会像法律工作者一样真正地去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让其在法律文书的制作过程中来掌握法律论证与法律推理的方法和艺术,使得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真正成长起来,毕业后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

参考文献:

[1]卓朝君,邓晓静.法律文书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

[2]王长江.法律文书学教学改革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139-141.

[3]张明.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作用[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5(10):106-109.

[4]曾霞,姚利民,曹书真.提升高校课堂教学有效性的对策探讨[J].高教探索,2012(2) :70-75.

[5]郑英明.法律文书课程实践教学改革探索[J].咸宁学院学报,2011(10):172-173.

[6]梁文生.法律文书课程中的案例教学法[J].法制与经济,2011(9):193-196.

[7]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G]//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99.

[8]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

[9]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6.

本文责任编辑:李晓锋

Dossier Teaching Method in the Legal Instrument Course

XUZhen-hua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Abstract:A dossier is usually featured by its complement information, various legal instruments and reliable contents. In the legal instrument course, applying dossier teaching method can help students to master legal instruments in a practical way. Students’ initiation and enthusiasm for making legal instruments can be stimulated, and students’ material analysis ability and practical competence can be enhanced, thus, the ideal of “learning for the practical usage” can be achieved in cultivating legal professionals.

Key Words:legal instrument; dossier; teaching method; legal practice

文章编号:1008-4355(2016)02-0114-05

收稿日期:2016-01-05

作者简介:徐振华(1981),男,江苏南通人,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6.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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