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基争议前瞻
2016-06-12肖良生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6年5期
肖良生
一、未来房地产税的征管
马克思认为,房地产是带有地域的和政治的偏见的私有财产、资本,是还没有完全摆脱同周围世界的纠结而达到自身的资本,即还没有完成的资本。土地会随着周围世界的改良而增值,所以土地的价值是动态的,是“还没有完成的资本”或者可以理解为“动态发展的资本”。在欧美等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因为土地私有,所以,房产、土地可以合并征税,也可以分开征税。但我国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所以,针对土地征税存在政策的空白。很多反对者所提出的观点,都是基于中国特色的土地70年、50年或40年的使用权问题。事实上,土地的产权问题是不构成障碍的。房屋产权人享受居住权,也就是使用权,而使用权是可以征税的。退一步来说,土地的终极所有权,仍然是属于人民,人民享有土地所有权。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对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增加了“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十条第一款)这一条款,明确了土地的终级产权归属是人民,每个人都是土地的主人。所以,尽管就房地产税没有制定具体的单行法律条款,但从宏观的法律逻辑上是不存在矛盾的。
尽管房地产税不违背法理,但依托法律层次不高,支撑体系较弱,法律指向需要更具体更明确。为弥补这方面的缺憾,政府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的节奏在不断加快。李克强总理曾表示,要抓好财税体制改革这个重头戏,推动消费税、资源税改革,做好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立法相关工作。……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