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认他人犯罪致他人被错误羁押的行为定性
2016-06-12孙傲
文学教育 2016年15期
关键词:活动
孙傲
指认他人犯罪致他人被错误羁押的行为定性
孙傲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和周某某是浙江省同乡,二人一同在北京市从事服装。2009年10月份王某、周某某在从事服装生意过程中,因为索要服装加工款而产生了纠纷。2009年11月3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伙同赵某,将周某某骗至本市一拆迁平房院内,采用绳子勒颈的方式致使周某某死亡。案发后王某告知其舅舅刘某其杀人的事实。王某跟舅舅说自己还有老婆、孩子,如果案发,希望舅舅能够帮其分担罪责。刘某既没有表示拒绝,也没有表示同意。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10年3月17日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王某于3月17日到案后,即供称了杀人的事实,并且供称是刘某为主实施了杀人行为。侦查机关据此将刘某抓获并且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刘某否认其参与了该起犯罪事实。第二天,也就是3月18日将赵某抓获到案,赵某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且供述刘某未参与实施杀人的行为。3月18日再次对王某进行讯问,其供述称在3月17日的供述中说刘某参与杀人的原因是想让刘某帮忙分担罪责,其认为其舅舅同意为其顶罪。侦查机关仍以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为由继续对其刑事拘留,拘留满三十日时将刘某释放。
二、分歧意见
关于王某的行为能够构成诬告陷害罪,存在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诬告陷害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权利。王某在客观上实施了编造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并且向司法机关进行了告发,导致他人被错误羁押三十日,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应该对其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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