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中“儿童视角”的缺失与完善
2016-06-12廉霄河南警察学院
消费导刊 2016年1期
廉霄 河南警察学院
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中“儿童视角”的缺失与完善
廉霄 河南警察学院

摘 要: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中,既存在制度和法律建设上的疏漏,也存在保护理念上的偏差。在未来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中,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基本指导思想,从“儿童视角”出发进行法律制度的设计尤为必要。
关键词:未成年人 法律保护 立法理念 儿童视角
未成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其权益保护既关乎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更关乎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因此需要法律的特殊“关照”。通常认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它确立了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一个重要理念,即涉及未成年人的所有行为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而且把这种考虑宣布为未成年人的一项权利。特别强调把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权利个体而非某一家庭或某一群体的成员来进行保护。我国现有的法律和制度设计充分认识到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但在立法理念上仍存在一定的偏差。基于中国社会一贯的家长制传统和对父母子女利益一致性的假设,法律制度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建立在对父母等家长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绝对信任之上,由此大而化之的原则性规定远多于细节设置,导致相关法律制度缺乏实务性、针对性、系统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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